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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2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3:50
甲延聘乙担任照看小孩,丙延聘丁做家务。甲和丙为街坊,乙和丁为老友。一日,甲突生急病不省人事,乙联络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托付给丁暂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游玩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归于无因办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归于无因办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当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当连带职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办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则或许约好的职责而为别人办理业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则,无因办理的建立要件有:办理别人业务;有为别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延聘乙担任照看小孩,乙在甲昏倒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好的职责,因而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办理。
选项B差错。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托付给丁照看,丁是依据托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而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归于无因办理,一起,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由于疏于照料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归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差错。尽管《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规则,个人之间构成劳务联系,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承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职责。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到危害的,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可是丁照料小孩超出了丙丁之间约好的劳务规模,故丙不该该对丁照看小孩的行为承当补偿职责。
选项D差错。甲小孩在游玩中受伤,应由有差错的丁承当补偿职责,乙并无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更谈不上乙与丁承当连带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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