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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之表见代理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6:00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了缔结合同的行为,假如相对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用的。
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表见代理准则是为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依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停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被代理人的视点看,该合同是效能待定合同,假如被代理人以为对自己有利,他会予以追认,使合同有用;假如被代理人以为 对自己晦气,他能够回绝追认,使合同无效。可见,《合同法》第48条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作了充沛的维护。相应地,咱们从合同相对人的视点来考虑,该合同或许 会对相对人有利,或许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甚至会危害相对人的利益,那么,不对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充沛维护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该怎 么维护呢?一般情况下,应由行为人承当职责;好心相对人也能够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相对人依据某些表象特征而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别景象下, 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则,确定合同有用,被代理人应作为当事人承当合同责任。因而,表见代理准则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相对应的,是一件工作的两个方 面,是从不同的视点调查,体现出不同的利益维护罢了。
构成表见代理需求满意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便以其名义缔结合同。有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停止三种情 形。二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平等。三是合同相对人在主 观上有必要是好心的、无过错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在缔结合一起并不知道或许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形成的。 假如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已停止而仍与其缔结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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