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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案件时应注意审查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0:22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将团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需求留意的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区分了“征用”和“征地”代替“征收”。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地运用团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及个人所运用的土地、并在运用后返还或许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关于土地征收胶葛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1、土地征收的作业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准则的辅导定见》之规则,土地征收的作业程序为:(1)奉告征地状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处、方位、补偿规范、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安排和农户。在奉告后,凡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概不予补偿。(2)承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品种、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一起承认。(3)安排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其对拟征地地的补偿规范、安顿途径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则》规则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安排听证。据此,假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依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过错的征地批阅。
2、土地征收的同意机关是否有同意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则,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据此,土地征收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同意权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均无权同意。
3、征收农用地是否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则: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据此,在征收农用地时,假如没有经有权机关同意农用地转用而直接处理征地批阅的,是违法的征地批阅。也就是说,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同意。
5、征收决议是否发作效能。
6、土地征收计划同意文件是否在规则的时刻、地址内予以布告。
7、土地征收布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同意文件是否有用。依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检查报批作业的定见》的规则,土地征收同意文件的有用期为2年。土地征收经依法同意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许未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有关同意文件主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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