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4:18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约请
1、 要约与要约约请 根据我国的《》第十四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1)内容详细确认 (2)标明饱尝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要约约请则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标明。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约请 经过网络进行买卖时,宣布订约志愿的一方,只需该标明契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标明便是要约。虽然网络买卖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别要约约请方面,依然应以两边的意思标明作为判别的规范,而不该从买卖的目标的品种动身。因而,要约与要约约请的区别规范,依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规范应该是:(1)意思标明的内容是否详细确认。(2)其宣布人是否有受该意思标明束缚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许诺
所谓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悉数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许诺的法令效力在于一经许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许诺应具有的条件是:(1)许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2)许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在规则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则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则,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许诺应契合要约规则的方法。 电子合同的许诺也应契合上述规则,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确认许诺的收效就成为判别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建立时刻与建立地址
1、关于数据电文方法的许诺的收效时刻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许诺。一般来说,许诺的收效时刻为合同的建立时刻。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我国和一些世界习气所选用的抵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用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法交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标明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相同瞬间抵达,是以许诺的意思标明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距离为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许诺收效问题不该采纳送信主义,而应当采纳抵达主义。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宣布时刻的精确,法令应当规则,供给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时查看,调校服务器体系的设置和时刻,并在必定时刻内保存记载,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 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第15条第4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经营地址视其为宣布点,而以收件人设有经营地的地址视为其收到地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作业地址,应以对根底买卖具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地为准;如无任何根底买卖,则以首要的经营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经营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而,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应以上述规则为准。
1、 要约与要约约请 根据我国的《》第十四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1)内容详细确认 (2)标明饱尝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要约约请则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标明。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约请 经过网络进行买卖时,宣布订约志愿的一方,只需该标明契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标明便是要约。虽然网络买卖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别要约约请方面,依然应以两边的意思标明作为判别的规范,而不该从买卖的目标的品种动身。因而,要约与要约约请的区别规范,依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规范应该是:(1)意思标明的内容是否详细确认。(2)其宣布人是否有受该意思标明束缚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许诺
所谓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悉数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许诺的法令效力在于一经许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许诺应具有的条件是:(1)许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2)许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在规则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则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则,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许诺应契合要约规则的方法。 电子合同的许诺也应契合上述规则,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确认许诺的收效就成为判别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建立时刻与建立地址
1、关于数据电文方法的许诺的收效时刻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许诺。一般来说,许诺的收效时刻为合同的建立时刻。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我国和一些世界习气所选用的抵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用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法交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标明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相同瞬间抵达,是以许诺的意思标明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距离为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许诺收效问题不该采纳送信主义,而应当采纳抵达主义。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宣布时刻的精确,法令应当规则,供给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时查看,调校服务器体系的设置和时刻,并在必定时刻内保存记载,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 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第15条第4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经营地址视其为宣布点,而以收件人设有经营地的地址视为其收到地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作业地址,应以对根底买卖具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地为准;如无任何根底买卖,则以首要的经营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经营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而,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应以上述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