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6:17现在,在我国的稳妥合同诉讼中,常常能够听到稳妥公司对判定表明不服的声响,其间比较常见的是,对各级法院在判定中确定稳妥人违背阐明职责有所不满。他们以为,法院现在只需找不到其他确定稳妥公司败诉的理由时,常常使用稳妥公司违背阐明职责这个“法宝”来终究断案。其根据是,《稳妥法》第十六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第十七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法院动辄使用该“法宝”来确定稳妥公司违背该项职责,然后导致稳妥公司败诉。
从现在各级法院许多的判定来看,许多判定尽管以稳妥人违背阐明职责为由,判定稳妥人败诉,可是,在其确定的理由以及阐明职责在法理上的运用以及对基本概念的了解上,都存在着误解或实质上了解不清的状况,因而不免有误判之嫌。
而顾客一方的原告律师在责备被告稳妥公司违背阐明职责时,诉状中对阐明职责的了解以及法庭争辩时,引证《稳妥法》的原理也经常让人感到啼笑皆非。其原因是,在责备稳妥人违背阐明职责时,所运用的根据或证词都和真实违背阐明职责尚有距离。其间,最大的原因仍是对阐明职责的《稳妥法》原理一知半解,成果导致诉讼没有在一个公正的原则上以《稳妥法》的法理为根据而进行。
这类问题的增多,使得司法天平常常出现误差。为了纠正这种误差,有必要对阐明职责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介绍,并在介绍的过程中提醒其本质和根据,并从《稳妥法》的原理下手对怎么施行阐明职责进行论述,意图是为司法界、理论研究界以及广阔的顾客供给一个理论上的根据。
法令对阐明职责的规则
1我国《稳妥法》对阐明职责的规则
我国《稳妥法》第十六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第十七条中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
依照《稳妥法》的上述规则,但凡在稳妥条款中规则稳妥公司能够免责的条款,稳妥人都有向投保人进行阐明的职责。
2其他国家对阐明职责的规则
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稳妥法第十八条中,稳妥人亦负有将一切重要事项(everymaterialcircumstance)揭露的职责。可是,英国和美国并没有从成文法的视点,在稳妥法典中将对稳妥人实行阐明职责,正式列入法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