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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胎生育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9:24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城镇居民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够按计划组织: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请求生育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勇士的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许因公致残失掉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两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履行第八条规则外,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够按计划组织: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要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损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久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请求再生育的,能够按计划组织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请求再生育的,能够按计划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两边均系归国华侨或许在我省久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许台湾、香港、澳门久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契合本法令第八条或许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请求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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