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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声伤人耳是否属于意外交通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3:45

宁国人钱某开着小卡车行进在路上时,不幸被通过身边的一辆大卡车的爆胎声震伤耳朵,索赔遭拒后他将大卡车驾驭员及其地点单位加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来,宁国市法院对这起特别的交通事端案子作出判定,被告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赔付原告8525元,大卡车驾驭员地点的公司赔付原告818元。
2010年4月9日下午,宦某驾驭一辆大卡车沿宁国市区宁阳中路的快车道由西向东行进至法院邻近时,卡车右后侧内挡胎忽然爆胎。偶然的是,此刻钱某驾驭的小卡车在慢车道与大卡车同向行进,剧烈的爆胎声将钱某的左耳震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确定,这是一同意外交通事端,宦某、钱某均无职责。
据了解,钱某被医院确诊为左耳震动伤,形成的各项经济丢失达10161元。索赔遭拒后,他将驾驭员宦某、宦某地点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以为,钱某与宦某驾驭的卡车并未发作直接磕碰,这并不是一同交通事端,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规模,且交警部门确定两边无责,也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规模。
法院经审理以为,关于原告在交通事端中形成的丢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其辩称该事端非交通事端因而不予补偿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丢失,应由驾驭员地点的公司赔付,因为两边在事端中均无职责,故裁夺驾驭员地点公司做出必定份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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