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3:40
核心内容: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承继权是有条件的,契合法定的条件,享有榜首次序承继权。下面听讼网修改为您具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二条规则“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这儿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何谓尽了首要奉养责任?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要姻亲联系,并无血缘联系,假如儿媳或许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供给了首要的经济支撑、精力劝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首要的奉养责任,可享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权力;假如没有尽首要责任,但仍尽了一般责任,则不成为法定承继人,但应按《承继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假如丧偶的儿媳、女婿没有实行奉养责任,不光不能成为法定的承继人,或许连遗产也只能少分甚至于不分。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的承继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承继权的发作。
丧偶儿媳是否享有承继权
事例:
被承继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 ,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承继人亡故,其媳张某自老公逝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当了奉养被承继人的责任。但被承继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往常不断前往被承继人的住处探望白叟。仅仅在被承继人李某临逝世前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白叟患病调理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服侍,还承当了白叟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白叟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构成胶葛,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身份承继遗产。
分析:
榜首,关于法定承继的法令性质。法定承继是对现已亡故的被承继人志愿的一种法令推定,而承继权的享有则是根据同被承继人的血缘或身份联系。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中,无论是感情交流,经济联系,抑或是从法定的权力责任来看,夫妻联系最接近,子女、爸爸妈妈次之,再次是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所以也就存在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第二次序承继人之别。因而,当被承继人逝世时,虽然他们没有做出怎么处置产业的意思表明,但从他们的亲属联系和生前的思想感情动身,推定由他们最接近的人承继。这契合人们日子的一般道理,也契合死者的志愿,更契合我国的法令准则。作为儿媳,其与公婆在法令上几无权力责任可言,更何况是丧偶儿媳,其与公婆仅有的姻亲法令联系也随其老公的亡故而消除。故,丧偶儿媳要做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对被承继人而言,要做到“视同己出”,这不是短期奉养行为所能到达的。
第二,突变与突变的比较。丧偶儿媳要突变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离不开奉养行为的突变。而在突变的过程中,被承继人无责任为丧偶儿媳发明让其尽孝道然后获得承继权的时机。也即让被承继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奉养的情况下,抛弃这些优胜的条件去承受本无承继权人的奉养,这与长情相桲,也与实际不符。所以,我国司法解释法定了丧偶儿媳、女婿获得承继权应得到的“量”,即为白叟供给了首要的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力安慰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司法解释关于丧偶儿媳、女婿获得承继权的规则仍具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承继准则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开展而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二条规则“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这儿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何谓尽了首要奉养责任?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要姻亲联系,并无血缘联系,假如儿媳或许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供给了首要的经济支撑、精力劝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首要的奉养责任,可享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权力;假如没有尽首要责任,但仍尽了一般责任,则不成为法定承继人,但应按《承继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假如丧偶的儿媳、女婿没有实行奉养责任,不光不能成为法定的承继人,或许连遗产也只能少分甚至于不分。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的承继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承继权的发作。
丧偶儿媳是否享有承继权
事例:
被承继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 ,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承继人亡故,其媳张某自老公逝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当了奉养被承继人的责任。但被承继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往常不断前往被承继人的住处探望白叟。仅仅在被承继人李某临逝世前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白叟患病调理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服侍,还承当了白叟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白叟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构成胶葛,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身份承继遗产。
分析:
榜首,关于法定承继的法令性质。法定承继是对现已亡故的被承继人志愿的一种法令推定,而承继权的享有则是根据同被承继人的血缘或身份联系。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中,无论是感情交流,经济联系,抑或是从法定的权力责任来看,夫妻联系最接近,子女、爸爸妈妈次之,再次是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所以也就存在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第二次序承继人之别。因而,当被承继人逝世时,虽然他们没有做出怎么处置产业的意思表明,但从他们的亲属联系和生前的思想感情动身,推定由他们最接近的人承继。这契合人们日子的一般道理,也契合死者的志愿,更契合我国的法令准则。作为儿媳,其与公婆在法令上几无权力责任可言,更何况是丧偶儿媳,其与公婆仅有的姻亲法令联系也随其老公的亡故而消除。故,丧偶儿媳要做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对被承继人而言,要做到“视同己出”,这不是短期奉养行为所能到达的。
第二,突变与突变的比较。丧偶儿媳要突变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离不开奉养行为的突变。而在突变的过程中,被承继人无责任为丧偶儿媳发明让其尽孝道然后获得承继权的时机。也即让被承继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奉养的情况下,抛弃这些优胜的条件去承受本无承继权人的奉养,这与长情相桲,也与实际不符。所以,我国司法解释法定了丧偶儿媳、女婿获得承继权应得到的“量”,即为白叟供给了首要的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力安慰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司法解释关于丧偶儿媳、女婿获得承继权的规则仍具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承继准则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开展而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