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0:58
我国法令规定,人民法院实施两审终审准则。
一审案子处理程序:
标的额为6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子;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子;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子;严重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子;知识产权纠纷案子;在全市范围内严重杂乱的案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子和本院提审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
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依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请求,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当即履行。当事人在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免除产业保全。当事人对产业保全裁决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
(1)向立案庭递送申述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子受理费、请求费见收费规范。
(2)立案庭在收到申述状、公诉案子、赔偿请求后,经检查,以为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为不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3)立案庭在案子立案的次日内将檀卷移送到相关事务庭。
二审案子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裁决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子。
处理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
(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资料交相关事务庭。 案子类型 审限 留意内容
刑事案子 一个半月 开庭审理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发布案由、开庭时刻、地址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认后,应当在三日内奉告当事人。案子审理结束,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定书(刑事案子应在5日内),定时宣判的,宣判后当即发给判定书。
民事案子 三个月(不服裁决的上诉审限为30日)
(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当事人对收效裁判文书不服,能够进行申述。
审判监督案子处理程序:
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子;不服本院一审而且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各类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以为有必要的,能够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收效的判定、裁决直接立卷检查处理。
处理程序及留意事项
(1)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法院请求再审;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提出的依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的,能够请求再审。
(2)当事人的请求契合法令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子,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当事人能够上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子,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一审案子处理程序:
标的额为6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子;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子;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子;严重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子;知识产权纠纷案子;在全市范围内严重杂乱的案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子和本院提审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
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依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请求,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当即履行。当事人在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免除产业保全。当事人对产业保全裁决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
(1)向立案庭递送申述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子受理费、请求费见收费规范。
(2)立案庭在收到申述状、公诉案子、赔偿请求后,经检查,以为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为不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3)立案庭在案子立案的次日内将檀卷移送到相关事务庭。
二审案子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裁决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子。
处理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
(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资料交相关事务庭。 案子类型 审限 留意内容
刑事案子 一个半月 开庭审理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发布案由、开庭时刻、地址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认后,应当在三日内奉告当事人。案子审理结束,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定书(刑事案子应在5日内),定时宣判的,宣判后当即发给判定书。
民事案子 三个月(不服裁决的上诉审限为30日)
(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当事人对收效裁判文书不服,能够进行申述。
审判监督案子处理程序:
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子;不服本院一审而且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各类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以为有必要的,能够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收效的判定、裁决直接立卷检查处理。
处理程序及留意事项
(1)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法院请求再审;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提出的依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的,能够请求再审。
(2)当事人的请求契合法令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子,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当事人能够上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定、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子,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