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庭审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20:11北京市首例涉外劳务差遣中引发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英国A.B.C.特选食物有限公司申述被差遣至其北京代表处作业的中方雇员喻某走漏商业秘密并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竞业禁止规矩,要求其付出40余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物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运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我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供给居间服务。被告喻某于2008年1月1日与我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并于同日被差遣至原告北京代表处作业。被告赞同差遣,并表明乐意恪守原告的相关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加原告运营范围相同或相相似范畴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作业。被告经聘任,在原告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出售司理,在承受原告训练后,依据原告组织专门担任水产品居间事务的相关联络作业,包含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把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事务联络材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原告在庭审中表明,2008年11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公开违背《劳作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被告在任职期间竞业约束的约好,违背其签定的《保密许诺书》中所做的慎重许诺,在原告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开从事与原告事务范畴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原告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买卖,与原告前职工联络,策划建立与原告事务范畴相同的公司。故原告以被告违背竞业禁止且私行离任为由,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违背竞业约束约好,补偿原告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及聘任合同,补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喻某辩称,被告是我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差遣到原告处作业的职工,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劳作联系,所以原告无权向被告建议免除劳作合同的任何丢失。被告是因为患病而提早离任,且未给原告形成任何丢失。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对竞业约束进行约好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且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聘任合同》及《保密许诺书》中所谓“竞业约束条款” 短少竞业约束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背了法令强制性、禁止性规则,是无效的。被告在任职期间没有施行任何侵略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