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2:45
一、概念
不报、谎称安全事端罪,是指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背消防处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告诉采纳改正办法而拒绝执行,形成严峻成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成果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违法构成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略的是安全事端监管准则。本罪首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端单位的担任人和对安全事端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在事端发作后招摇撞骗,成果延误事端抢救,形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展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则,出产经营单位首要担任人在本单位发作严峻出产安全事端时,不当即安排抢救或许在事端查询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置,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出产经营单位首要担任人对出产安全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则,有关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出产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对出产安全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不报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导致事端成果扩展,添加逝世1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3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用展开事端抢救的:
1.决议不报、谎称事端状况或许指派和勾结有关人员不报、谎称事端状况;
2.在事端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
3.假造和损坏事端现场,或许搬运与躲藏、消灭罹难人员尸身,或许搬运、躲藏受伤人员的;
4.消灭及假造、藏匿与事端有关的图纸以及记载、计算机数据等材料及其其他依据的;
(三)其他严峻的情节。
(四)主体方面
违法主体为对安全事端“负陈述责任的人员”。
“安全事端”不只限于出产经营单位发作的安全出产事端、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作的严峻伤亡事端,还包含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则的一切于安全事端有关的违法,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外,由于这两条现已把不陈述作为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一。别的,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是指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的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担任出产经营处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
(五)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
不报、谎称安全事端罪,是指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背消防处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告诉采纳改正办法而拒绝执行,形成严峻成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成果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违法构成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略的是安全事端监管准则。本罪首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端单位的担任人和对安全事端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在事端发作后招摇撞骗,成果延误事端抢救,形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展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情节严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则,出产经营单位首要担任人在本单位发作严峻出产安全事端时,不当即安排抢救或许在事端查询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置,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出产经营单位首要担任人对出产安全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则,有关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出产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对出产安全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不报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导致事端成果扩展,添加逝世1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3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用展开事端抢救的:
1.决议不报、谎称事端状况或许指派和勾结有关人员不报、谎称事端状况;
2.在事端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
3.假造和损坏事端现场,或许搬运与躲藏、消灭罹难人员尸身,或许搬运、躲藏受伤人员的;
4.消灭及假造、藏匿与事端有关的图纸以及记载、计算机数据等材料及其其他依据的;
(三)其他严峻的情节。
(四)主体方面
违法主体为对安全事端“负陈述责任的人员”。
“安全事端”不只限于出产经营单位发作的安全出产事端、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作的严峻伤亡事端,还包含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则的一切于安全事端有关的违法,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外,由于这两条现已把不陈述作为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一。别的,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是指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的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担任出产经营处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
(五)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