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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损伤女童心脏案第三次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06

医疗胶葛律师网站长、“我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署理的女童刘某诉我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胶葛一案,针对原告供给司法判定医院请求的第3次判定将于6月17日在陕西省医学会进行。
据原告诉称,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2月,3岁半的时侯,即2005年7月12日,因发现心脏杂音到西京医院就诊并住院。西京医院于当天施行“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因为医生操作不妥,术中损害原告三尖瓣前瓣腱索并导致腱索开裂、三尖瓣很多返流。被告隐秘该损害现实。原告于2005年11月3日复查,超声确诊显现该腱索开裂并关闭不全;2006年7月24日查看发现三尖瓣返流(很多)等。
原告诉前经过宋律师托付的司法判定结论以为:西京医院医疗差错与刘某三尖瓣前瓣腱索开裂等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女童刘某于2006年11月将西京医院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开庭审理。西京医院对原告供给的司法判定请求从头判定。西安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29日做出的西医鉴【2007】042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以为西京医院存在医疗过错:(1)术前医方向患方奉告不全。(2)手术记载无术者和榜首帮手的签字,不能客观实在反映手术的全过程。(3)患者入院后三级查房无上级医生签字。(4)术后缺少相关的护理调查记载。医方的上述医疗行为违反了该病的治疗惯例、病历书写及三级医生检诊准则,与患者的三尖瓣返流有因果关系,承当首要职责。本病例归于叁级丙等医疗事故
西京医院对此医学判定依然有贰言,请求进行第3次判定。2008年6月10日,陕西省医学会安排两边抽签,定于6月17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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