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的卖房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2:31案情:
2011年8月12日,费县某城镇农人刘某因在县城打工,便与县城孟某签订了房子租借合同。合同约好:孟某将在某小区一处高楼租借给刘某运用,租期为2年,并约好了租金以及租借期内孟某不得出售等内容。刘某准时付出了租金。2012年3月12日,孟某与王某签订了该高楼出售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高楼卖给王某,两边到房产部分进行过户挂号。刘某得知后以为,孟某将高楼出售给王某之前未实行奉告责任,也未征求其是否建议优先购买权的定见。该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孟某与王某之间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刘某与孟某就高楼租借签订了租借合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租借合同联系,刘某是承租人,孟某是出租人。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则:“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享有对租借物出卖前的知情权,一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作为出租人的孟某没有实行法定责任,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法院终究判定承认孟某与王某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令知识:
房子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别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子交给并搬运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房子买卖合同的法令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特征。这首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子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买受人付出相应的价款;(2)房子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搬运有必要处理挂号手续;(4)房子买卖合同归于法令规则的要式法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