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6:31
某企业一职工因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31日,该职工刑满释放。该企业于2009年5月19日经过特快专递将一份2008年5月13日做出的免除(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邮递给职工自己。几日之后,该职工向当地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判决,以为公司免除他的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免除,要求吊销免除决议,康复他的劳作联系。判决委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50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时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用人单位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免除与职工的劳作合同,于2009年5月19日才经过邮递方法向职工送达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未告诉职工来处理免除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令规则。因而,判决委判决该企业做出的免除(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违法。公司收到判决觉得很委屈。公司以为,对服刑期间的职工能够由用人单位单独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是法令清晰赋予企业的权力,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程序也并无不当之处,判决委的判决存在显着过错。
究竟是判决委的判决有问题,仍是企业的了解有偏颇?
《劳作合同法》第39条规则,劳作者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即时、无经济补偿地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9条规则,“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申述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置的。该职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契合该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置。但《劳作合同法》第39条作为用人单位自主处理的依据有其存在和适用的法定要求,即职工有必要契合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够此免除劳作合同。事例中的企业在职工刑满释放之后才以被追查刑事责任为由免除劳作合同,明显,企业做出决议,职工接到告诉之时,“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状况现已完毕,法定理由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仍以此为由并不契合法令的规则。
虽然用人单位做出的免除决议产生于2008年5月13日,该职工尚在服刑期间,但对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用人单位负有向职工送达、告诉的责任。依据《劳作合同法》第5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因而,假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于该职工服刑期间曾向其送达、布告,又未能转出其档案与社保联系,劳作合同免除的行为只能自2009年5月19日职工实践收到免除告诉书时收效。而此刻,职工已刑满释放,不再具有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
由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法令清晰赋予了用人单位自我维护的权力,当用人单位未加使用时,便是对权力的抛弃,不再遭到法令的维护。听讼网小编以为,案中企业在职工刑满释放之后做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因其理由不复存在而不契合法令的规则,判决委的判决有理有据,企业只能对其未及时行使权力的“疏失”承当晦气结果。
究竟是判决委的判决有问题,仍是企业的了解有偏颇?
《劳作合同法》第39条规则,劳作者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即时、无经济补偿地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9条规则,“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申述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置的。该职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契合该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置。但《劳作合同法》第39条作为用人单位自主处理的依据有其存在和适用的法定要求,即职工有必要契合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够此免除劳作合同。事例中的企业在职工刑满释放之后才以被追查刑事责任为由免除劳作合同,明显,企业做出决议,职工接到告诉之时,“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状况现已完毕,法定理由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仍以此为由并不契合法令的规则。
虽然用人单位做出的免除决议产生于2008年5月13日,该职工尚在服刑期间,但对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用人单位负有向职工送达、告诉的责任。依据《劳作合同法》第5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因而,假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于该职工服刑期间曾向其送达、布告,又未能转出其档案与社保联系,劳作合同免除的行为只能自2009年5月19日职工实践收到免除告诉书时收效。而此刻,职工已刑满释放,不再具有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
由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法令清晰赋予了用人单位自我维护的权力,当用人单位未加使用时,便是对权力的抛弃,不再遭到法令的维护。听讼网小编以为,案中企业在职工刑满释放之后做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因其理由不复存在而不契合法令的规则,判决委的判决有理有据,企业只能对其未及时行使权力的“疏失”承当晦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