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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协商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9:44

导读:依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定不离后,二审期间,两边均赞同离婚,但就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没有达到一致意见,应发回重审,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时机。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强,32岁,住上海市宝山区XXX村XX号321室。
被上诉:李洁,32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73弄XX号101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9月相识,1996年7月22日收取结婚证,1998年2月3日生育一女李小小。2003年6月,上诉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表明夫妻感情没有决裂不愿意离婚,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12XX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不准予离婚。判定后,李强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成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与代理律师一同尽力促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边达到了调停协议,于2003年7月12日以(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XX号民事调停书调停如下:
1、李强与孟洁自愿离婚;
2、婚生女李小小随孟洁共同生活,邵贤强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
3、两边产业平等切割;
4、本案诉讼费100元由李强自愿承当。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令适用剖析:
本案焦点首要在于,一审法院判定不离后,二审过程中发生变化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定不离后,二审期间,两边均赞同离婚,但就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没有达到一致意见,应发回重审,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时机。
本案中,假如发回重审,必定导致案子处理时限过火延伸,不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代理律师活跃尽力,与被上诉人屡次洽谈,并恰当地把握两边当事人的心思,终究把屋住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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