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7:05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7题:
甲公司告诉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款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借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款。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答案】C
【考点】权力质权
【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本案中,甲关于乙享有10万的债款,一起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款而且现已到期,而且两者都是一般的金钱债款,因而,乙能够向甲建议抵销。甲将债款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款让与的规则。《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责任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而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许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因而,乙能够向质权人丙建议2万元的抵销权,假如乙建议,则丙建议的质权最大数额便是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