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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双轨制与划拨土地的转让的法律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1:38
所谓土地供应双轨制,简单说便是通过两种方法完结土地供应: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运用单位;一是通过商场化手法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现在主要是通过投标、拍卖、挂牌三种方法出让土地。
划拨土地运用权与出让土地运用权在权力方面有必定的差异。严厉意义上讲,划拨土地运用权人不具有完好的运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力。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运用权人能够直接在二级土地商场上进行买卖。
划拨土地供应的本钱比出让要低许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应土地是为了满意朴实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的确应当降低本钱。但实际的状况是,有的政府拿的是划拨地,却可能在土地上建起餐厅等经营场所。撤销双轨制能削减特权用地,有利于公正竞争。一切的非公益的土地运用都应当承当相同土地本钱,撤销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由商场来调理,真实完成公正。比方,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建楼,但做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生意,这样的话对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不公正。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有必要通过批阅。《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四十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同意并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运用者,不得转让、租借、典当土地运用权。
可见,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阅,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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