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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属于要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9:30
要约是一种为到达签约意图而宣布的,要约的内容与签定的合同基本上是共同的,当要约承受人赞同后,要约就具有约束力,一般状况不能对要约进行更改。那么公示归于要约吗?要约建立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读者进行回答。
一、公示归于要约吗
公示是向不特定的人宣布的,所以公示不符合要约的规则,而是归于要约约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表明。
二、要约建立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有必要确认和完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所谓“详细”,是指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款。所谓“确认”,是指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图。所谓“完好”,是指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件。因为要约人宣布要约的意图是为了缔结合同,这样要约中有必要包含未来合同的首要条款。假如不能包含合同的首要条款,许诺人即难以作出许诺,即便作了许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有合同的首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建立。
(2)要约有必要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明。一项要约,能够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可是,宣布要约的人有必要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认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仍是自然人,是自己仍是其代理人,能够在所不问。
(3) 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表明。要约只要经相对人的许诺,才干到达要约人的意图——缔结合同。要约人向谁宣布要约,也便是表明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能够是特定人,也能够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宣布要约,通常是向详细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宣布要约。
(4)要约有必要送达受要约人。并且须受要约人许诺。要约只要在送到达受要约人今后才干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干对受要约人发生实践的拘束力。假如要约在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含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奉告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关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函件送到达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分配的当地。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践拆阅了这些函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实在的意思作出表明承受要约的许诺后,一项要约才实在发生法律效力。
(5)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片面意图。要约是一种意思表明,但这种意思表明须具有与被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实在志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自动要求与被要约人缔结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自动提出缔结合同为意图的行为,虽然形似要约,也不该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约请的首要差异。
只要具有上述五个要件,才干构成一个有用的要约,并使要约宣布后发生应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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