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1:02
非婚生子女有承继权吗?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爸爸妈妈非依据婚姻联系所哺育的子女,包含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老公赞同、过后老公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承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该条的规则,把非婚生子女的位置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力,非婚生子女相同享有,且不答应任何个人、安排、法人加以损害和轻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当彻底职责。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在承继问题上均属榜首次序承继人,其承继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得侵略。
【事例】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26日,哈尔滨市某机关干部李波在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在处理后事期间,一男孩的母亲王平作为其子代理人将李波的妻子张兰告上法庭,要求其子承继李波遗产。
王平在诉状中称,原告王伟是李波和她的非婚生子,现李波因车祸逝世,而王伟没有生活能力,依据《婚姻法》和《承继法》的有关规则,王伟有权承继李波的遗产。被告张兰在辩论中否定王伟是李波非婚生子的说法,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成果】
为了证明王伟与李波的联系,王平出具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的定论为“依据从李波遗体中采纳的血样与王伟的血样比对,王伟的生父系李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了王伟的承继权。经法院调停,张兰一次性给付王伟应承继遗产人民币77000元。
【案子分析】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因而,本案关键在于怎么证明王伟与李波的父子联系。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爸爸妈妈非依据婚姻联系所哺育的子女,包含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老公赞同、过后老公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承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该条的规则,把非婚生子女的位置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力,非婚生子女相同享有,且不答应任何个人、安排、法人加以损害和轻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当彻底职责。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在承继问题上均属榜首次序承继人,其承继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得侵略。
【事例】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26日,哈尔滨市某机关干部李波在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在处理后事期间,一男孩的母亲王平作为其子代理人将李波的妻子张兰告上法庭,要求其子承继李波遗产。
王平在诉状中称,原告王伟是李波和她的非婚生子,现李波因车祸逝世,而王伟没有生活能力,依据《婚姻法》和《承继法》的有关规则,王伟有权承继李波的遗产。被告张兰在辩论中否定王伟是李波非婚生子的说法,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成果】
为了证明王伟与李波的联系,王平出具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的定论为“依据从李波遗体中采纳的血样与王伟的血样比对,王伟的生父系李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了王伟的承继权。经法院调停,张兰一次性给付王伟应承继遗产人民币77000元。
【案子分析】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因而,本案关键在于怎么证明王伟与李波的父子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