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1:17[案情]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 Dunhill Limited) (简称邓希尔公司)于1984年6月15日在第18类产品上获得“d”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209338,核定运用产品包含皮革、衣箱、文件包、手提包、钱包、皮夹等;1995年7月 7日在第18类产品上获得“dun— 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 754711,核定运用产品包含箱、衣箱、书包、钱夹、钱包等;997年6月21日在第25类产品上获得“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034326,核定运用产品包含服装、鞋、帽等。
2004年7月20日,被告北京静烨同心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简称静烨同心公司)与飘亮购物中心签定《招商促销合约》,约好静烨同心公司在飘亮购物中心第10749号舱位运营“袋鼠”男装、“福特曼”男装,运营期限为 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004年8月3日,邓希尔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在静烨同心公司的运营场所,即朝阳区亚运村阳关广场2层21074905号货摊购买到标’有“dunbill”字样的礼盒,礼盒中有钱包、领带、领带夹、皮带各一个,产品上别离标有“dun- hill”商标及“d”图形商标,该礼盒的出售价格是150元。静烨同心公司出具的销货笔据上记载的产品名称是“登喜路礼盒”,飘亮购物中心对此出售行为出具了出售产品专用发票,所记载的产品名称亦为“登喜路礼盒”。飘亮购物中心是隶归于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旺市百利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判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判定静烨同心公司当即中止侵权,静烨同心公司与旺市百利公司一起补偿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邓希尔公司依法享有“dun- 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运用产品包含箱、书包、钱夹、服装、鞋、帽等;原告还享有“d”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运用产品包含皮革、衣箱、手提包、钱包、皮夹等。未经邓希尔公司的答应,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dun- hill”、“d”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
静烨同心公司出售的礼盒上标有“dunhill”商标,礼盒中的钱包、领带等产品上别离标有“dunhiU”商标及“d”图形商标,因而该产品归于侵略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