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2:28依据《重庆市灵敏作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则: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契合国家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办法实践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介绍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依据《重庆市灵敏作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则: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契合国家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办法实践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契合国家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本办法实践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契合国家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缺乏30周年的,按本办法实践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添加缺乏30周年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自己实践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越30周年),缴满自己实践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缴满自己实践缴费年限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持续缴费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的,实践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持续缴费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交纳医疗保险费,享用本办法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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