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4:32丹政发〔2004〕38号
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告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
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途径,防止国有财物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则,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笃、信誉的准则,依法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丹东市商业行政管理部分是全市公物拍卖的主管部分。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分会同市公安、工商、财务、海关、法制等部分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则择优引荐公物拍卖定点拍卖企业,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下列公物有必要到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二)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
(四)航空、航运、邮政、公路等部分取得的无主货品;
(五)金融部分需处理的假贷典当产业;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则需求处理的物品及需求变卖的公物;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事往来和外事活动中承受的按规则需交公变卖的物品;
(八)国家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有必要托付拍卖的物品。
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制止流转的物品不得拍卖。
第六条罚没物品中的大宗产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产品,应优先拍卖给有该类产品经营权的企业;鲜活产品应托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就地拍卖。
第七条国有财物拍卖前,应由具有法定财物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价,由财务部分确认拍卖保存价。涉案物品、无主物品由价格主管部分建立的价格事务所和法令、法规规则的评价组织进行价格评价,确认拍卖保存价。
公物未经评价不得拍卖,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八条单位托付拍卖企业拍卖公物时,应送交托付拍卖的公物清单,并提交下列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