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4:53破产程序的完结,是指当债款人的债款通过破产程序的施行得到悉数或部分清偿,或许由于某种原因的发作使破产的持续已无含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最完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完结,有三种状况:
(一)破产企业通过宽和与整理,扭亏为盈,取得复苏,然后依照宽和协议归还了债款。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完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含义。这时,应由清算安排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完结,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宣告完结。
(三)破产产业分配结束,债款人的债款已得到悉数或部分满意,然后达到了破产程序的施行意图。在这种状况下,由破产清算安排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完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完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决书的内容应予布告。
破产程序完结的法令结果是:因企业整理成功而完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康复生机,持续进行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因破产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或破产产业分配结束而完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除,由破产清算安排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债款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款不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