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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4:03
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立下代书遗言,百年之后将名下坐落**街的一处房子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言效能问题的一场胶葛。
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老公逝世,尔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逝世。因为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而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言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定承认遗言无效。
吴某和小齐在诉状说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言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书印章有假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行能将房子赠与金某。
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言是通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契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而这份遗言彻底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志愿,自己有权取得遗产。
律师说法:
这份由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言为为无效遗言。代书遗言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建立这种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且由其间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言在代书人代书之后有必要向遗言人宣读,由遗言人认可,而且代书人、遗言人和证明人都有必要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之所以有必要具有法定方式要件,便是避免遗言被假造或篡改。吴女士的遗言文本仅有立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自己签字,《律师会晤当事人笔录》以及遗言手写文本中吴女士的签字都是律师代签的。立遗言过程中,两名见证律师只要一人在场。2002年,吴女士曾申述遗言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还身份证件等物品,这足以发生遗言确立时吴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自己手中的合理置疑。所以,该律师见证遗言为无效遗言,吴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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