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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0:00
交通事端举证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某些当事人负有搜集或供给依据,证明交通事端案子现实建立或许有利于自己建议的职责。交通事端举证职责在事端处理的不同阶段,其举证职责的分配是不同的。在交通事端处理过程中,证明职责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但在某些情况下,也由提出建议的当事人承当。
在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时,常会遇到事端无现场目睹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两边都建议对方违背交通法规,为此争论不休。这儿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职责由谁承当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举证职责是平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作交通事端时,后者的举证职责采纳倒置准则,即只要机动车一方有依据证明对方有差错,才干减轻本方的补偿职责。不然,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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