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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09

劳务差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稳妥需担责
小王本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峻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请求确定工伤,以便享用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差遣公司。本来,小王最初是与劳务差遣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作业。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供认与小王之间是劳作联系,但提出他们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差遣协议》中清晰约好,差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担任交纳。但设备厂没有为小王交纳稳妥,出了工伤事故应由设备厂担任,与他们无关。就这样,小王被两家单位彼此推诿。一怒之下,小王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定,劳务差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设备厂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共补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3万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法官表明,本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作合同法,针对劳务差遣这种特别用人方法作出了特别规定。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作业时受伤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因而,小王在设备厂作业时受伤,劳务差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因为劳务公司与设备厂在合同中已清晰约好了由用工单位设备厂为小王交纳五险一金。所以,劳务差遣公司承当了小王的补偿职责后,享有向设备厂进行追加补偿的相关权力。
稿件来历: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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