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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7:32

一、事项描绘
本市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总组织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处理企业所得税分摊份额存案。总组织当年吊销分支组织的,或许因为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获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运营二级分支组织的,以及汇总交税企业内部发作兼并、分立、处理层级改变等方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组织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运营分支组织企业所得税分摊份额,并在改变(刊出)税务挂号之日起15日内从头处理企业所得税分摊份额存案。
本市汇总交税总组织是指在本市规模以外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组织的实施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建立在境外的分支组织。
本市总组织新建立的跨地区运营二级分支组织,建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三、处理条件
1.交税人报送资料齐全;
2.交税人填写的《上海市汇总交税总组织所属分支组织企业所得税分摊份额核算表》契合文件规则。
四、处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资料
1.《上海市汇总交税总组织所属分支组织企业所得税分摊份额核算表》及客户端;
2.总组织上年度财政会计报表复印件;
3.总组织上年度员工薪酬核算状况阐明;
4.总组织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供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
5.总组织所属外省市分支组织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
6.总组织所属外省市分支组织上年度运营状况、员工薪酬核算状况的阐明;
7.总组织所属外省市分支组织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8.总组织本年吊销外省市分支组织的,应在该分支组织刊出税务挂号后15日内供给该分支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刊出税务挂号通知书》复印件;
9.总组织在外省市建立内部辅助性组织(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组织)的,应供给书面状况阐明;
10.总组织当年因为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获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组织的,应供给该分支组织改变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11.总组织内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组织、二级分支组织之间发作兼并、分立、处理层级改变等构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组织的,应供给该分支组织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共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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