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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0:44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钟某,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世,住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被告:铁道部XX局,地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房子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恳求:
1. 恳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补偿金XXXXX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200X年XX月XX日,被告要对原告住地施行土地开发与房子改造,遂与原告签定了房子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协议约好拆迁补偿方法为产权互换。
2008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联络,说置换房子已竣工,要求原告回迁。但原告到已建楼盘实地调查才发现,原协议签定时被告说只盖16层,但实践上被告却盖了18层。
依据《合同法》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损失等违约职责。被告的加层行为致使原告在签定协议时所预期的房子情况与被告交给房子的情况呈现差异,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被告的设计规划由最初的16层变更为18层,首先要通过北京市规划委的答应,其非必须告诉原告,以便原告从头行使对回迁房子的选择权。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未实行任何相关奉告职责的情况下,就冒然强使原告回迁,并奉告假如不及时回迁,到期就回收周转房。
原告本想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友爱洽谈,到达一个双赢作用,无法被告一向态度强硬,回绝原告的合理提议,然后给原告带来了精力和经济上的两层压力。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XX
2009年1月20日
以上诉状有两点请您留意:
一,补偿的数额确定。
假如安顿补偿协议没有相关约好,那么就要依据其他依据来证明诉求中的详细数额,换句话说,假如要求的补偿数额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撑的。
律师的开始主张是,能够依据实践所加的两层,将其折组成商品房价值,然后除以原规划中的一切户数。
打个比方说,所加两层经评价为100万元,原规划一共有100户,则所要求的补偿为100万元/100户=1万元/户,即您能够要求补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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