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1:27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3年6月11日东法研字第2979号函悉。对你院复江苏省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定见,咱们的定见如下:
婚姻法第二条规则,制止重婚、纳妾。故自婚姻法公布时起,重婚纳妾即为违法行为,归于刑事领域。至于重婚、纳妾之归于刑事规模究应从遵循婚姻法运动后起算,抑应从婚姻法公布时起算,本就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回答》来看,仍应从婚姻法公布之时起算。但在处理详细案体时,可视各地区遵循婚姻法的状况及案子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巨细,酌予较轻的刑事处分(包含缓刑和训诫)。
来文第二点关于重婚纳妾及离婚问题,可按照上述法制委员会回答的榜首答问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法秘宣字第606号陈述悉。
松江分院所请示关于婚姻法公布后重婚纳妾者的处理问题,除赞同你院定见外,还应有如下两点阐明:
一、自遵循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重婚、纳妾的非法行为,自应加以制止,并可作“刑事”论处,但亦不该一概给予刑事处分。主要是根据详细状况及当地大众对婚姻法知道的程序别离给予批判教育,以致必要的刑事处分。
二、对遵循婚姻法运动前重婚、纳妾者,只需他们可以风平浪静,和平共处,妇女方面又没有离婚要求,咱们不该强制他(她)们离婚,亦不作“刑事”论处。
以上答复当否,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心司法部指示。
195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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