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6:03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职责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到会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那么,危害股东利益职责胶葛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
危害股东利益职责胶葛诉讼时效约束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无效和吊销景象别离作了规则。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则,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背规章归于抉择可吊销景象,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60日内恳求法院予以吊销。超越该规则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抉择内容违法归于抉择无效景象,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抉择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约束规则,因而,关于股东要求承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约束。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对契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景象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买事宜与公司进行洽谈;洽谈不成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股东根据该条规则提起的诉讼,其申述期限应自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申述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危害股东利益职责胶葛诉讼时效约束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无效和吊销景象别离作了规则。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则,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背规章归于抉择可吊销景象,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60日内恳求法院予以吊销。超越该规则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抉择内容违法归于抉择无效景象,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抉择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约束规则,因而,关于股东要求承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约束。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对契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景象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买事宜与公司进行洽谈;洽谈不成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股东根据该条规则提起的诉讼,其申述期限应自股东会抉择经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申述讼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