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41
【行政实行】行政强制实行的详细实践及我国的“实行难”问题
“法的实现是法的生命,是把纸上的法(Law in papers )变为举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使之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发挥法的调整效果的要害。”。反之,“法令实行的失利等于宣告法令无效。作为“法令实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强制实行,无论是在德奥形式仍是英美形式中,大多都能够顺利实现。
以德国为例,为了保证行政强制实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联邦行政强制实行法》确立了两种强制保证制度,即“实力扫除抵挡”与“代偿强制拘留”。依据该法第十五条规则,实力扫除抵挡系指,当行政实行机关施行代实行或直接强制实行办法时,责任人予以抵挡的,行政机关可行使强力扫除抵挡。差人应依据行政实行机关的恳求供给公事帮忙。当实力扫除抵挡办法到达实行意图时,该办法应当中止。另一种强制实行办法,由该法第十六条作出了规则:当实行罚中的罚款未交纳时,行政实行机关能够请求行政法院作出代偿强制拘留指令。行政法院依据行政实行机关的请求,为责任人举办听证会之后,经过裁决作出代偿强制拘留的指令,但仅限于实行罚的劝诫中对此已有提及的。 在行政机关以如此大的强制力气作为实行保证的情况下,德国行政实行之“不难”也就毋庸置疑了。
在美国,大大都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主动实行行政决议。 这一方面源于美国社会崇尚法令的传统及其法院崇高的声威;另一方面也在于,行政机关以其强制力气对行政实行裁判的遵循施行所给予的有力保证。美国法院的责任仅仅解说法令(适用详细事例),内部没有专门的实行机构。当案子需求强制力气的保证时,则大多由差人担任实行 。在极点的情况下,例如,20世纪50和60年代,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定在南边诸州遭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抗。为了保护法院的威望,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总统乃至能够经过派出戎行来保证实行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常常要求公民实行必定公法上之责任,如服兵役、交税或禁建等,这些责任通常会经过行政处分表现出来。大都民众会恪守,对不恪守者行政机关应掌有遵循其毅力之可能性。可见,“实行”也并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比较较而言,在我国内地,“实行难”的困扰却一向挥之不去,行政强制实行存在“过滥”和“过软”两方面问题。依据最高公民法院的界定,“实行难”是指“被实行人有实行才能,但因为种种原因却得不到实行的景象。关于那些因为被实行人确无可供实行的产业而无法实行的案子,不是实行难问题。依此界定能够看出,我国内地的“实行难”是“难”在以法院为实行主体、以产业为实行标的民事裁判和行政法上金钱给付责任裁决的实行中。而在以监狱、看守所等行政机关为实行主体的惩罚强制实行中,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为难境况。
我国内地是由法院作为其金钱给付责任裁决的实行主体。但是,一方面,法院所具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物质强制力气十分有限,无法与行政机关相匹敌;另一方面,非诉行政案子数量巨大。据2006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在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子为95707件,而检查处理的非诉行政案子却到达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因而,由物质强制力气严重不足的法院来实行如此很多的非诉行政案子,实践中不光造成了法院的负担过重,更会给实行自身带来许多问题。其一,很多存在着法院直接在行政机关建立“实行室”、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法律的现象 。其二,很多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得不到及时实行。以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供给的一份资料为例,该省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实行率不到30%,且这类案子的实行一般需求6至9个月乃至更长。比较而言,在公安、税务等具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部分,行政强制实行案子基本上都能实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生命,是把纸上的法(Law in papers )变为举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使之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发挥法的调整效果的要害。”。反之,“法令实行的失利等于宣告法令无效。作为“法令实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强制实行,无论是在德奥形式仍是英美形式中,大多都能够顺利实现。
以德国为例,为了保证行政强制实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联邦行政强制实行法》确立了两种强制保证制度,即“实力扫除抵挡”与“代偿强制拘留”。依据该法第十五条规则,实力扫除抵挡系指,当行政实行机关施行代实行或直接强制实行办法时,责任人予以抵挡的,行政机关可行使强力扫除抵挡。差人应依据行政实行机关的恳求供给公事帮忙。当实力扫除抵挡办法到达实行意图时,该办法应当中止。另一种强制实行办法,由该法第十六条作出了规则:当实行罚中的罚款未交纳时,行政实行机关能够请求行政法院作出代偿强制拘留指令。行政法院依据行政实行机关的请求,为责任人举办听证会之后,经过裁决作出代偿强制拘留的指令,但仅限于实行罚的劝诫中对此已有提及的。 在行政机关以如此大的强制力气作为实行保证的情况下,德国行政实行之“不难”也就毋庸置疑了。
在美国,大大都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主动实行行政决议。 这一方面源于美国社会崇尚法令的传统及其法院崇高的声威;另一方面也在于,行政机关以其强制力气对行政实行裁判的遵循施行所给予的有力保证。美国法院的责任仅仅解说法令(适用详细事例),内部没有专门的实行机构。当案子需求强制力气的保证时,则大多由差人担任实行 。在极点的情况下,例如,20世纪50和60年代,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定在南边诸州遭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抗。为了保护法院的威望,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总统乃至能够经过派出戎行来保证实行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常常要求公民实行必定公法上之责任,如服兵役、交税或禁建等,这些责任通常会经过行政处分表现出来。大都民众会恪守,对不恪守者行政机关应掌有遵循其毅力之可能性。可见,“实行”也并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比较较而言,在我国内地,“实行难”的困扰却一向挥之不去,行政强制实行存在“过滥”和“过软”两方面问题。依据最高公民法院的界定,“实行难”是指“被实行人有实行才能,但因为种种原因却得不到实行的景象。关于那些因为被实行人确无可供实行的产业而无法实行的案子,不是实行难问题。依此界定能够看出,我国内地的“实行难”是“难”在以法院为实行主体、以产业为实行标的民事裁判和行政法上金钱给付责任裁决的实行中。而在以监狱、看守所等行政机关为实行主体的惩罚强制实行中,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为难境况。
我国内地是由法院作为其金钱给付责任裁决的实行主体。但是,一方面,法院所具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物质强制力气十分有限,无法与行政机关相匹敌;另一方面,非诉行政案子数量巨大。据2006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在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子为95707件,而检查处理的非诉行政案子却到达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因而,由物质强制力气严重不足的法院来实行如此很多的非诉行政案子,实践中不光造成了法院的负担过重,更会给实行自身带来许多问题。其一,很多存在着法院直接在行政机关建立“实行室”、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法律的现象 。其二,很多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得不到及时实行。以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供给的一份资料为例,该省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实行率不到30%,且这类案子的实行一般需求6至9个月乃至更长。比较而言,在公安、税务等具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部分,行政强制实行案子基本上都能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