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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3:36
【案情】
1995年家住井冈山市的原告刘婷(化名)与赵刚(化名)知道并发作性联系,同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已怀孕,但赵刚石沉大海。为了防止未婚先孕而遭村里人讥骂,原告便在家人的促成下与被告贺勇(化名)成婚。婚后,原告将与赵刚怀孕之事通知被告,被告未责怪原告并乐意承受为原告腹中之子的父亲.有了被告的许诺,原告很感动。同年年末,原告生下与赵刚所怀儿子,取名贺彬(化名)。被告对原告所生儿子视如亲生,辛辛苦苦与原告一起将贺彬抚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再生育小孩。2005年,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贺彬由被告抚育。被告赞同离婚,但不肯再抚育男孩贺彬,并要求原告补偿其抚育男孩贺彬的10年抚育费30000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男孩贺彬的抚育以及原告是否应补偿被告抚育费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育,被告承当部分抚育费直到其成年收养联系免除停止,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抚育贺彬10年的抚育30000元,不能支撑。由于被告在原告生下贺彬后已与他既构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联系,又构成了继父子联系,被告在原告婚姻承继其应承当抚育贺彬的责任。
第二种观念以为:贺彬由原告抚育,被告不承当抚育费,原告应补偿被告抚育该男孩10年的抚育费,由于贺彬是原告与别人所生的孩子与被告无关,并无血缘联系。
【管析】
小编赞同第一种观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该条的规则是为了维护子女的正常权力,父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婚姻联系的免除而免除,离婚后,对方爸爸妈妈仍有对子女抚育、教育的责任,不因子女由谁抚育而改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轻视”。非婚子女相同有被抚育、教育的权力,不管是婚生子女仍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育、教育的权力是受法令维护的。本案男孩贺彬是原告婚前与赵刚发作性联系所生,尽管我国法令对婚前性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则,这是公民的道德责任,不能发起。
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亦称亲子联系,是家庭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令,亲子联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血亲的亲子联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联系;后者又分为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与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我国法令规则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抚育是指爸爸妈妈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哺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爸爸妈妈在思维、道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育;二是爸爸妈妈有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团体或别人构成危害时,爸爸妈妈有补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三是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四是爸爸妈妈子女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由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一种血亲联系,是不能通过法令程序人为地加以停止的;因收养而构成的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联系除非依法免除收养联系,也不能由于养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爸爸妈妈对养子女仍有抚育教育的权力和责任。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育,被告承当部分抚育费直到其成年收养联系免除停止,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抚育贺彬10年的抚育30000元,不能支撑,故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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