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应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5:00
2013年7月某日,何某将摩托车寄放在龚某家,第二天,何某去龚某家骑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石沉大海,龚某亦不能阐明摩托车的去向,何某便向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报案,承认摩托车被盗,且至今未破案。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问询两边时,两边均以为摩托车的价值为约10000多元。
【案子焦点】
龚某是否应当就其无偿保管行为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县法院经审理以为:龚某在接纳何某的摩托车后负有办理保管物不被毁损、灭失的职责,现何某寄放在龚某处的正三轮摩托车被盗,龚某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依据证明自己尽了保管职责,故龚某负有职责,对何某要求被告补偿摩托车丢失10000元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
龚某以一审法院确认的现实不清,适用法律差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差错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规则,龚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子不具备安全防备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回绝何业友停放摩托车的要求,且没有对何某进行特别的提示,变没有采纳必要的办法,以确保寄存物的安全,对何某摩托车丢失应当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何某对相关房子不具备安全防备条件的景象是明知的,且未对停放的摩托车加锁防盗,其本身亦存在差错。本案中,本院酌情确认,关于摩托车丢失所形成的丢失,以由何某自行承当80%的职责和龚某承当20%的职责为宜。依据两边认可摩托车的价值为10000元的现实,龚某应向何某补偿丢失2000元,故对何某因摩托车丢失所形成的丢失要求向龚某补偿的恳求予以部分支撑。
【分析】
本案处理要点首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怎么承当法律职责。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差错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详细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首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规则的不同了解。一审法院以为被告龚某未到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保管职责,不存在重大差错,故由龚某承当晦气的诉讼结果。但二审法院在龚某到庭的情况下,以为两边均存在必定的差错,故按职责分管丢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究竟是否应当按差错程度来分管丢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则,无偿保管合同适用的是差错推定的准则,假如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差错,就推定其有重大差错。在具有重大差错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假如没有重大差错,就完全不承当补偿职责,不存在一般差错减轻补偿职责的景象,故二审法院按两边的差错程度按份额分管职责有待商讨。
【案子焦点】
龚某是否应当就其无偿保管行为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县法院经审理以为:龚某在接纳何某的摩托车后负有办理保管物不被毁损、灭失的职责,现何某寄放在龚某处的正三轮摩托车被盗,龚某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依据证明自己尽了保管职责,故龚某负有职责,对何某要求被告补偿摩托车丢失10000元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
龚某以一审法院确认的现实不清,适用法律差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差错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规则,龚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子不具备安全防备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回绝何业友停放摩托车的要求,且没有对何某进行特别的提示,变没有采纳必要的办法,以确保寄存物的安全,对何某摩托车丢失应当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何某对相关房子不具备安全防备条件的景象是明知的,且未对停放的摩托车加锁防盗,其本身亦存在差错。本案中,本院酌情确认,关于摩托车丢失所形成的丢失,以由何某自行承当80%的职责和龚某承当20%的职责为宜。依据两边认可摩托车的价值为10000元的现实,龚某应向何某补偿丢失2000元,故对何某因摩托车丢失所形成的丢失要求向龚某补偿的恳求予以部分支撑。
【分析】
本案处理要点首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怎么承当法律职责。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差错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详细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首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规则的不同了解。一审法院以为被告龚某未到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保管职责,不存在重大差错,故由龚某承当晦气的诉讼结果。但二审法院在龚某到庭的情况下,以为两边均存在必定的差错,故按职责分管丢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究竟是否应当按差错程度来分管丢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则,无偿保管合同适用的是差错推定的准则,假如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差错,就推定其有重大差错。在具有重大差错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假如没有重大差错,就完全不承当补偿职责,不存在一般差错减轻补偿职责的景象,故二审法院按两边的差错程度按份额分管职责有待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