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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分给子女后还可以反悔并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6:56
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好将房子归属子女的内容,能够确定为赠与合同,但一方反悔建议吊销时,能够适用具有品德责任的赠与不能吊销的条款,不允许反悔。
事例
原告余某(女)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某(男)于2001年11月11日在河北挂号成婚,2003年9月21日生育一子高x。后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9月2日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离婚时,两边未将夫妻一起产业坐落本市崇文区安泰林路的房子一套切割,而是约好“夫妻一起一切的坐落北京市崇文区安泰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一切权在被告高某付清告贷后归两边之子高x一切。”现该房子告贷还未还清,该房子产权也未变更到高x名下,即还未实践赠与给高x,现在还处于原、被告一起产业状况,归于原、被告的一起产业。原告现在被确诊为右额占位疾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住院做开颅手术,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子归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x,故回收本来的赠与许诺,要求法院依法切割该房子。
被告高某辩称: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好原被告两边都只要居住权,房子两边现已协议给高x了,不能再进行切割。别的,出于为孩子考虑,其时被告赞同原告的要求,承当了夫妻的一起债款,购买房子告贷4.5万元加上利息被告都承当了,还承当了大部分孩子的抚育费。原告看病的费用还有其他的途径处理,原告和现在的老公具有的房产和稳妥都能够处理看病的问题。离婚现已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损伤,被告和原告不能再对不住孩子了。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原、被告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诉争房子系夫妻一起产业,且两边在离婚前对包含诉争房子在内的夫妻一起产业约好了处置计划,并在诉讼离婚时达到一致意见,相关协议合法有用。现原告以患病需求医疗费为由提出切割诉争房子之建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对此判定成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余某要求切割诉争房子的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支撑。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余某与高某早已达到约好,且该约好系两边在离婚时达到,即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是根据两边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两边离婚后,余某以身患疾病需求救治为由不赞同实行对诉争房子的处理约好,并要求切割诉争房子,法令依据缺乏,亦有违诚信。故对余某的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审法院确定现实及适用法令均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保持。
说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围绕着免除婚姻联系、子女抚育问题、产业切割问题以及补偿无过错方等相关事宜达到的一个利益平衡的成果。在离婚协议中呈现的夫妻两边将共有房子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处置夫妻一起产业所达到的合意。在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构成无偿赠与。
夫妻两边在离婚时的协议是一个全体,掺杂了身份联系和产业问题的处理计划,是一个归纳的、一揽子的处理问题途径。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高某早已达到约好,且该约好系两边在离婚时达到,两边达到该协议时根据如下考量:
1、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是根据两边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假如原告余某提出离婚之时,没有顺便将自己关于房子的比例赠与两边婚生子的条款,被告高某有或许不会与原告达到离婚协议。
2、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是实行抚育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处理爸爸妈妈子女之间联系的一种途径。爸爸妈妈离婚,关于孩子而言,其别无选择地丧失了与生爸爸妈妈享用天伦之乐的时机,夫妻两边一起合意将房子赠与子女是补偿离婚关于子女的精力损伤,缓解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契合社会的伦理品德。假如爸爸妈妈一方单方面反悔,则有违诚笃信用原则,一起也没有实行其法令和品德之责任。
关于此类案子,也能够用合同法上的理论来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则。该规则赋予了特别赠与与可恳求强制实行的效能,在尊重当事人合同自在、物权利益的一起,引导人们的行为契合社会根本品德要求。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好将房子归属子女的内容,能够确定为赠与合同,但一方反悔建议吊销时,能够适用具有品德责任的赠与不能吊销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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