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实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别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有用,但该答复所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现已失效)。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自己未进行实践运营活动但为别人运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别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决议》第一条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一、根据《决议》第一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上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则中,前两个一个为答复,一个为解说,虽然这两个文件所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现已失效,但最高院对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清晰现已失效的规则,应该以为这两个文件依然有用。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把“为别人的实践运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归入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所不同的是:《答复》中的代开是指“自己为别人的实践运营活动代开”,“自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说》中的代开是指“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别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归,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则,能够推定出:“虽然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可是,只需代开,无论是开票人仍是发票代开请求人,即使开票数额和运营数额相符,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践中,咱们将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称为“代别人实开”的行为。
一 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契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杂乱客体
根据刑法理论,评判某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从行为主体、损害客体、片面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进行剖析,只需不具备任何一个要件的要求,即不能认定为违法。对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客体要件为杂乱客体,即形成国家税款丢失和打乱税收管理次序。
那么,“代别人实开”的行为是否损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呢无妨剖析一下。
首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特点和运用的专一性,为别人的运营行为开具自己公司的发票,明显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等相关的法令、法规以及规章,因而,代别人实开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是打乱税收管理次序的行为,契合杂乱客体之一。
其次,根据增值税发票的运用以及增值税的核算方法,能够推定出,“代别人实开”的行为不会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举例示证如下:
张某生意一批货品,购进时货款100万元,售出价款为150万元,增值额为50万元.因张某无增值税发票,在买方要求后,张某找到甲公司,请代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甲公司赞同但收取张某货款额2%的手续费.就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会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咱们按张某的供货方是否据实向张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同状况做如下剖析:
1、张某的供货方据实向张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明显,张某的供货方现已完好的完结了发票责任,不存在税款丢失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张某找到甲公司依照出售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践是把增值税的缴税责任转嫁到了甲公司的头上。
假如张某将其上家卖方的增值税发票交于甲公司,甲公司将发票列入公司帐中,进项税添加;甲公司向张某开具了增值税出售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笔货品买卖并非甲公司完结,可是,从帐务上看,甲公司有实践发作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并且甲公司现已依照税务发票实践交纳了税款,因而,国家增值税款不会丢失。
甲公司代张某开票的成果,只是在于改变了增值税缴税主体,不会形成该项税款的丢失。至于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否因开票而存在收取费用的问题,实质上是对甲公司因代张某交缴税款的补偿。但这种补偿是一种正常的代开发票引发代缴税款的补偿,对国家该类税款不会发作实践影响。
由此可见,这类状况并不契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求。
2、张某的供货方没有向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是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供货方没有照实开具出售增值税发票,无法核算本类货品的销项税,归交税务核算,会导致少缴税的状况发作,归于偷税行为。
可是,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张某没有给甲公司进项税票,只需求甲公司为其开具销项税票,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是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为0的状况下,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果只能是其根据税票交纳的税款要远高于正常状况下的税款,不光不会向国家少交增值税,还会多缴税款。明显,这种状况只能对开票企业存在损害,底子不会影响国家税款。
由此可见,这类状况也并不契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求。
归纳上述举例,咱们能够判别,在代别人实开税票的状况下,只需缴税责任人按票照实申报和缴缴税款,底子不存在国家税款丢失的问题。
二 剖析《答复》和《解说》对“代别人实开”的规则是否与《刑法》及“决议”的规则相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别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有用,但该答复所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现已失效)。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院《解说》中关于“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和《答复》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自己未进行实践运营活动但为别人运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行为,语义上的了解是“只需存在代开的行为,即契合虚开的客观要件”。
实践上,代开的行为也存在两种状况,即代“实开”和代“虚开”。根据对最高院《解说》和《答复》的规则,能够推断出,无论是代“实开”仍是代“虚开”,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是,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决议》的规则,都很清晰代开的行为归于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而并没有清晰代“实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类违法。
从《刑法》和全国人大《决议》的规则与最高院《答复》和《解说》的比照来看,咱们有理由以为,最高院的上述两个文件的“只需存在代开行为,就构成虚开”的规则,现已扩展了“虚开”的规模,等同于一项新的立法行为,明显,这与最高院具有的司法解说的责任和权限是不一致的。
由于刑法的效能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及《答复》,且修订的刑法施行时刻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及《答复》,更由于《解说》及《答复》所根据的全国人大的《决议》现已被废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持续认定为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值得商讨。
综上,无论是探求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件,仍是遵从刑法典的效能等级,咱们都有充沛的理由信任:代别人实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该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一、根据《决议》第一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上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则中,前两个一个为答复,一个为解说,虽然这两个文件所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现已失效,但最高院对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清晰现已失效的规则,应该以为这两个文件依然有用。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把“为别人的实践运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归入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所不同的是:《答复》中的代开是指“自己为别人的实践运营活动代开”,“自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说》中的代开是指“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别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归,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则,能够推定出:“虽然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可是,只需代开,无论是开票人仍是发票代开请求人,即使开票数额和运营数额相符,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践中,咱们将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称为“代别人实开”的行为。
一 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契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杂乱客体
根据刑法理论,评判某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从行为主体、损害客体、片面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进行剖析,只需不具备任何一个要件的要求,即不能认定为违法。对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客体要件为杂乱客体,即形成国家税款丢失和打乱税收管理次序。
那么,“代别人实开”的行为是否损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呢无妨剖析一下。
首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特点和运用的专一性,为别人的运营行为开具自己公司的发票,明显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等相关的法令、法规以及规章,因而,代别人实开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是打乱税收管理次序的行为,契合杂乱客体之一。
其次,根据增值税发票的运用以及增值税的核算方法,能够推定出,“代别人实开”的行为不会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举例示证如下:
张某生意一批货品,购进时货款100万元,售出价款为150万元,增值额为50万元.因张某无增值税发票,在买方要求后,张某找到甲公司,请代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甲公司赞同但收取张某货款额2%的手续费.就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会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咱们按张某的供货方是否据实向张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同状况做如下剖析:
1、张某的供货方据实向张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明显,张某的供货方现已完好的完结了发票责任,不存在税款丢失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张某找到甲公司依照出售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践是把增值税的缴税责任转嫁到了甲公司的头上。
假如张某将其上家卖方的增值税发票交于甲公司,甲公司将发票列入公司帐中,进项税添加;甲公司向张某开具了增值税出售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笔货品买卖并非甲公司完结,可是,从帐务上看,甲公司有实践发作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并且甲公司现已依照税务发票实践交纳了税款,因而,国家增值税款不会丢失。
甲公司代张某开票的成果,只是在于改变了增值税缴税主体,不会形成该项税款的丢失。至于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否因开票而存在收取费用的问题,实质上是对甲公司因代张某交缴税款的补偿。但这种补偿是一种正常的代开发票引发代缴税款的补偿,对国家该类税款不会发作实践影响。
由此可见,这类状况并不契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求。
2、张某的供货方没有向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状况。
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是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供货方没有照实开具出售增值税发票,无法核算本类货品的销项税,归交税务核算,会导致少缴税的状况发作,归于偷税行为。
可是,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张某没有给甲公司进项税票,只需求甲公司为其开具销项税票,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是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为0的状况下,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果只能是其根据税票交纳的税款要远高于正常状况下的税款,不光不会向国家少交增值税,还会多缴税款。明显,这种状况只能对开票企业存在损害,底子不会影响国家税款。
由此可见,这类状况也并不契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求。
归纳上述举例,咱们能够判别,在代别人实开税票的状况下,只需缴税责任人按票照实申报和缴缴税款,底子不存在国家税款丢失的问题。
二 剖析《答复》和《解说》对“代别人实开”的规则是否与《刑法》及“决议”的规则相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别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有用,但该答复所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现已失效)。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院《解说》中关于“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和《答复》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自己未进行实践运营活动但为别人运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行为,语义上的了解是“只需存在代开的行为,即契合虚开的客观要件”。
实践上,代开的行为也存在两种状况,即代“实开”和代“虚开”。根据对最高院《解说》和《答复》的规则,能够推断出,无论是代“实开”仍是代“虚开”,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是,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决议》的规则,都很清晰代开的行为归于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而并没有清晰代“实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类违法。
从《刑法》和全国人大《决议》的规则与最高院《答复》和《解说》的比照来看,咱们有理由以为,最高院的上述两个文件的“只需存在代开行为,就构成虚开”的规则,现已扩展了“虚开”的规模,等同于一项新的立法行为,明显,这与最高院具有的司法解说的责任和权限是不一致的。
由于刑法的效能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及《答复》,且修订的刑法施行时刻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及《答复》,更由于《解说》及《答复》所根据的全国人大的《决议》现已被废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持续认定为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值得商讨。
综上,无论是探求代别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要件,仍是遵从刑法典的效能等级,咱们都有充沛的理由信任:代别人实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该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