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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2:29
离婚程序﹝一﹞ - 恳求离婚的理由
法令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便是婚姻已「决裂至无可抢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境地。
至于什么状况才算是「决裂至无可抢救」呢?法令上订明晰以下的状况就算是「决裂至无可抢救」,而法院在这些状况下才会接收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辩论人与别人通姦;或
- 因辩论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希望呈请人与其一起日子;或
- 两边已分家最少1年,且辩论人赞同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或
- 两边已分家最少2年;或
- 辩论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恳求的仅有理由,须为婚姻已决裂至无可抢救,而离婚法令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办法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现实,不然法院不得裁决该宗婚姻已决裂至无可抢救─
(a) 辩论人曾与人通姦,而呈请人以为无法忍受与辩论人一起日子;
(b) 因辩论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希望呈请人与其一起日子;
(c) 婚姻两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隔寓居最少接连1年,且辩论人赞同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两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隔寓居最少接连2年;
(e) 辩论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接连1年。 "
离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独面的离婚恳求,则需求根据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诉讼规矩》附录 内的规则,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适用):
(1)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请书 (Petition),即表格2
(3) 宽和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说 明 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诉 讼 程 序 通 知 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 -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有必要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恳求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承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求提交一份合资历的翻译著。
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端,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阶段亦有必定的款式:
榜首段準确叙说婚姻两边的名字、婚礼举办的当地及日期。
第二段叙说婚姻两边在香港的最终一起寓居地址,或香港以外的寓居地址。
第三段叙说婚姻两边现时各自寓居的地址、现时的作业,以及两边以香港为寓居地 (domicile) 或与香港有本质联繫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叙说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名字及出生日期等材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含一切一向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说呈请人以其所知,辩论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叙说假如对任何人是否归于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呈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归于或不归于「家庭子女」的依据。
第七段叙说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託管。
第八段适用于呈请人恳求子女的奉养令,而辩论人并非该子女爸爸妈妈的状况。
第九段叙说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当地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说婚姻两边有否就付出对方或子女的奉养费达到任何协议或组织。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组织的概况。
第十一段适用于以二年分家为由提出离婚呈请的状况。呈请人需求列出对辩论人财政供应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提案;或在暂准离婚令公布后,不对辩论人作出财政供应。
第十二段叙说仅有的离婚理由是婚姻已决裂至无法挽回。
第十叁段叙说根据什么状况足以证明婚姻已决裂至无法挽回。假如是以分家为证明,则需列出準确的分家日期。假如是以通姦、无理行为或遗弃为由,则亦须列出具体状况。
诉讼恳求 (The Prayer) 用于总结离婚呈请书。呈请人需列出他恳求法院就该离婚诉讼作出的判令。
离婚程序﹝四﹞ - 宽和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
只要在呈请人有代表律师的状况下,才有需求向法院提交宽和证明书。呈请人的代表律师要在此宽和证明书中,叙说他有否向呈请人参议宽和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请人供应具有离婚调停资历的人之联络办法。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不必定要和呈请人评论宽和的可能性,仅仅需求阐明曾否和呈请人参议过能够。
离婚程序﹝五﹞ - 子女组织阐明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
若果配偶两边有家庭子女,则恳求单独面离婚时呈请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组织阐明书。此阐明书中需求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现时及离婚后的按排提案。这些须列明的内容包含:
A. 寓居当地 (Residence)
每名家庭子女的寓居当地,以及由何人担任照料该子女和抚育其生长。
B. 教育 (Education)
每名家庭子女的承受教育的组织。若果该子女已有作业,则要列出其作业的地址、作业性质和是否正承受练习。
C. 财政供应 (Financial Provision)
由谁担任供应家庭子女的财政需求,如日常日子的开支。
D. 探视 (Access)
夫妻两边对探视子女的组织。
E. 其他材料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严峻残障或慢性病 (chronic illness)。如有的话,呈请人需求向法院供应详细材料和医师证明。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承受惩教主任、社会福利主任或其他组织的管束。如有的话,呈请人亦需向法院供应详细材料。
离婚程序﹝六﹞ - 诉讼程序通知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
离婚程序﹝七﹞ -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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