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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23:29

近年来,寓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处理成婚和离婚挂号的案子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子时,应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 本精力,并照料到他们寓居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则:
一、华裔成婚
(一)为了便利华裔在寓居国成婚,咱们鼓舞华裔按寓居国的法令在当地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寻求我驻外使领馆的定见,可按以下准则处理:
1.如该婚姻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与×××请求成婚,其婚姻的订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2.如该婚姻除年纪和制止近亲通婚的规则外,其他均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我也可应其要求,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久居,如××国有关当局按照当地法令答应他们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3.现在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契合本条(1)、(2)状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契合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局和事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存案后,仍按曩昔惯用格局处理。
4.如该婚姻违背我婚姻法关于制止干与婚姻自由和制止重婚的规则,我既不能供认该婚姻为有用,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裔与外国人(包含外籍华人)请求成婚挂号,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请求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二)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成婚请求,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令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成婚挂号为有用;
2.不契合我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三)请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均是华裔,且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者,如驻在国法令答应,两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处理成婚挂号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成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本来相符。
二、华裔离婚
(一)鉴于离婚案子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准则上不受理华裔请求离婚的案子。
(二)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那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一方可依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令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帮忙。
(三)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准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能够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令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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