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从个案看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6:552007年《公民司法事例》刊载了一篇题为《从个案看拘役与有期徒刑怎么履行》的事例,笔者读后对此案的审理存在不同的了解,其观念如下。
案情
被告人徐卫东,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青浦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农人。徐卫东因违法偷盗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公民币一千元。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徐卫东使用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编织机的便当条件,先后11次开门进入该公司编织车间的装备库房,窃得合计价值公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电动机14、VFC303A-7W电动机11台等物。被告人徐卫东在拘役缓刑检测期期内又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已构成偷盗罪,上海青浦区公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上海市青浦区公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偷盗罪对被告人徐卫东判定:一、吊销原刑事判定书中对被告人徐卫东宣告缓刑六个月的履行部分;二、被告人徐卫东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公民币三干元,连同前罪的拘役六个月,并处分金公民币一千元,决议履行刑期两年,并处分金公民币四千元。
笔者以为本案的处理适用吸收说有所不当,当事人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的,应根据新罪的违法情节来量刑,若如此履行将有失法令公正的准则。该违法分子的违法归于数次违法,同归于偷盗罪,是在拘役缓刑期没有期满期间,依照履犯所习惯的法令处理准则应从重处分,但从实际处理的状况来看法院的判定在必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分子的赏罚。
笔者以为此案的处理适用折算说(即加剧说)较为恰当。选用折算说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实际上便是加剧了违法分子的赏罚。本案的审理不只要看违法分子所犯的罪名,更要看他的片面成心程度,社会危害性巨细,来衡量两罪怎么履行。采纳吸收说审理此案,实际上减轻了违法分子的赏罚,疏忽了较轻赏罚的履行,是对违法分子的一种放纵。违法分子徐卫东在2005年5月现已因违法偷盗罪被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公民币一千元。判定后徐卫东不知悔改,乃至肆无忌惮愈加肆无忌惮接连屡次进入车间偷盗出产设备,影响甚坏。从问题的严重性程度上来看,原先对违法分子选用的赏罚尚没有到达警示让其悔改的作用,反而增强违法分子违法的心思。好像显露出法令的无力,然后导致该违法分子持续违法成果的呈现。
此外,假如选用吸收说,用较重的赏罚吸收较轻的赏罚,不利于公正准则的完成。刑法规则只对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实际上无法实施并罚的状况下才适用吸收准则,对不同种有期自在刑有条件并罚时亦选用吸收准则缺少根据。作者在文中说此案选用吸收的准则处理有利于被告的判定,契合赏罚违法一起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较重的有期自在刑吸收较轻的有期自在刑,并不至于过火放纵违法,一起操作上比较快捷。操作尽管简洁,但很难到达较好的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若一违法分子仅因一次相同的偷盗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与徐卫东现已犯过偷盗罪在延期履行期间又犯新罪判处相同赏罚便有失偏颇。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的上述判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累犯,同一性质接连违法的处分,没有到达从严处理此类违法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