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5:41

依据土地承揽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方针规则,结合建德市实践,就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确权挂号颁证有关方针作出回答,请各城镇(大街)贯彻履行。
一、暂缓展开确权挂号颁证景象
下列景象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城镇(大街)审阅、市政府赞同后,可暂缓归入本次确权挂号颁证,原有承揽联系坚持不变。
1.人均犁地缺乏0.2亩且地块未履行到户的;
2.正在大面积处理土地征收手续的;
3.承揽地已签定征地协议并依照补偿协议补偿到位的;
4.现已归入2017年前即将施行的项目缔造规划的。
第四种景象暂缓的须市政府赞同,报省农业厅和杭州市农办存案。
二、承揽地被征收征用的景象
1.承揽地被依法征收的。承揽地悉数被依法征收的,应依法刊出挂号;部分被依法征收的,依法进行征收部分的改变挂号,并做好不同补偿办法的联接。
2.承揽地用于村级团体公益事业、基础设备缔造的。应结合补偿办法承认处置办法。关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应核减相应承揽地块;关于以团体机动地补偿的,转用的承揽地块应予核减,新补偿地块予以确权挂号;关于补偿未到位的,暂缓确权挂号,并标明实践占用状况,在挂号簿中注明。
3.承揽地上私自缔造非农设备的。可按原承揽地块四至进行确权挂号,有关状况应在挂号簿中注明。
三、承揽地流通、调整的景象
1.承揽方交换、转让承揽地的。经地点团体经济组织赞同,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约好进行确权挂号;没有书面协议的,由两边达到书面协议后,据协议进行确权挂号;有争议的待争议处理后再予以确权挂号。
2.承揽地转包、租借、入股的。关于土地没有被收拾、界址根本明晰的,应予以确权挂号;关于土地被收拾、界址被打破的,在所涉全体地块丈量定位的基础上,采纳虚拟复原、按序排位等办法予以确权确地。
3.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以村、组为单位施行。要充分体现农人志愿,由发包方提出,通过城镇(大街)审阅,报市政府赞同。对所涉地块进行丈量定位绘图,依据原有总分联系承认承揽农户承揽面积,向承揽户颁布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确权办法注明为确权确股不确地。
4.承揽地“小调整”的。可依照尊重前史、照料实际、乡民认可准则,在完善承揽合同、处理相应手续后,认可其现有承揽联系。合同到期日依照当地展开二轮土地承揽的到期日履行。
四、承揽户家庭发生变化的景象
1.承揽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承揽户家庭成员按二轮承揽时的实有成员挂号,已故、外迁人员在挂号簿中注明,新增人员予以记载,并在挂号簿中予以注明。农户因离婚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户,承揽地未切割的,按原承揽联系挂号;承揽地切割的,可凭分户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和村团体经济组织别离签定承揽合同,并处理土承揽经营权改变挂号。离婚夫妻一方户籍已迁出本团体经济组织,迁入地没有履行承揽地的,仍按原承揽联系确权挂号,保存迁出方的比例,并在挂号簿中注明。
2.承揽户全家户口外迁的。迁入城镇的,应当保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予以确权挂号;迁入设区的市,承揽地没有回收的,尊重承揽农户志愿予以确权挂号。
3.承揽方代表(户主)信息挂号。承揽方代表(户主)按以下景象承认:
⑴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⑵未依法挂号获得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揽合同上签字的人;
⑶前两项规则的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承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五、二轮土地承揽未展开完全的景象
1.未展开二轮土地承揽的。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赞同,并报城镇(大街)政府(办事处)赞同,可承认现有承揽联系为二轮土地承揽联系,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展开二轮土地承揽作业。二轮土地承揽基准日一般为当地展开二轮承揽开始日,依据基准日承认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人员,到期日依照当地展开二轮土地承揽的到期日履行。
2.实施“双田制”的。责任田分配整体平衡的,大众都认可的,能够按原有承揽联系确权挂号。对土地面积差异较大的,能够依据其时处理方针和均衡准则,按二轮承揽时地点村(组)农户承揽平均水平和该承揽大户其时参与土地承揽家庭成员数核定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挂号,对超出的其余部分不予确权。对不确权的土地,二轮承揽期内,可由承揽大户持续播种。
3.承揽权属材料缺失的。应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查询规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犁地)承揽合同演示文本的告诉》要求,予以从头制造、补办或完善,二轮土地承揽基准日一般为当地展开二轮承揽开始日,状况较特别的,可由村(组)民主决议,经城镇(大街)赞同赞同。到期日依照当地已展开二轮土地承揽的到期日履行。
4.“动账不动地”的。账地不符程度较大,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成员或许三分之二成员代表赞同,并报城镇(大街)赞同,能够账面权属联系为主要依据,采纳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予以确权挂号。(莲花镇农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