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证立法散谈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7:12
补记
作业发作在《公证法》实施一周年后
在2007年4月下旬和5月上旬,笔者从地点区域传来了上级政府共同安置安置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的音讯,但还没有得到文件,详细做法和要求还不是很切当。
到了5月下旬和6月初,各公证安排先后从县(市)司法局收到了上级政府文件的复印件。对脱钩的整体要求、根本准则、首要方针以及脱钩的规模、内容、过程、时刻边界和有关问题的处置都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知道要“安排分设”: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有必要树立独立的作业场所,不得与行政功能部分合署作业,行政功能部分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向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供给作业场所。要“人员别离”:公职人员不得内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有必要辞去公职或辞去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的职务。还要“财政分隔”:树立独立帐号,实施独立财政处理;“产业辨明”:清楚产权归属;“功能清楚”:行政功能部分与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从属联系,二者是辅导和被辅导的联系;并且“有必要于2007年10月31日前悉数完结脱钩作业”,等等。
笔者疑惑:这是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为呢,仍是全国性的行为?
6月7日,《法制文萃报》“当地信息”小栏目摘载了题为《重庆: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的短文,①其间说到重庆日前审议经过的《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别离变革作业的实施计划》,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特殊状况兼任需批阅),制止社团常设就事
安排与党政机关事务处室(科、股)合署作业,已合署作业的,应在10月底前彻底分隔,党政机关有必要与社团在财政、利益上彻底脱钩。
6月11日,《法制文萃报》又在“变革前沿”栏目摘载了题为《公务员不得兼任作业协会的领导》的短文,②说到国务
院作业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速推动作业协会商会变革和展开的若干定见》,明晰“作业协会……要从功能、安排、作业人员、财政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分、企作业单位彻底分隔,现在尚合署作业的要期限分隔。现职公务员不得内作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等等。
至此,笔者知道:此次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是全国性的行为,是从中央政府到当地政府的共同举动。公证安排再次面临全国性脱钩。
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全面脱钩,首要反映在公证业内人士头脑中的作业便是:公证安排在2000年10月司法行政部分遵循实施《公证变革计划》所安排的脱钩改制还算不管用呢?假如管用,那么其时的脱钩改制所构成的后来行政体系、作业体系和合作制三种方式的公证安排并存的新局势,就应当坚持和合理存在下去;假如不管用,悉数按本次政府安置和安置的脱钩作业计划办,那么现在仍保存行政体系的公证安排和仍靠财政拨款的部分作业体系的公证安排将又一次面临历史性的严重挑选。
何况,司法行政部分又会怎么想呢?假如司法行政部分以为以2000年10月已进行的脱钩改制为准,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承受,那就好办了;假如不承受,或司法行政部分有其他主意,问题就不很简单了。
能够说,一切公证人员的心境都不会很轻松。
为此,笔者依据《国务院作业厅转发国务院整理整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安排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安排与政府部分实施脱钩改拟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0]51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作业变革的计划〉的告诉》(司发通[2000]09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业厅关于印发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作业计划的告诉》(桂政办发[2007]52号)等文件,撰写了《公证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之我见》一文,寄交广西区司法厅和公证处理安排。在概括出以往全国性的脱钩改制和此次广西全区性的脱钩作业的最大的不同点是:以往的脱钩可在必定条件下暂时坚持原行政体系不变,而此次则是安排和人员一概彻底脱钩,连作业场所也要分隔;以及公证安排在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作业中该怎么应对,公证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部分该怎么应
之后,阐明自己的观点:
假如广西全区大部分公证员都乐意留在公证处作业,公证安排在此次脱钩作业中没有大幅度的减缩,能够根本坚持脱钩前的数量;并且,绝大大都公证安排也能够靠自己的力气处理作业场所问题,能够坚持正常的从业活动,为社会供给公证服务;这是最好的局势。这样,区公证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部分只需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安排及其人员的辅导和监督就能够了。
但假如呈现适当大都的公证人员挑选留内行政功能部分而辞去公证安排的职务,使得很大一部分公证安排中止执业或因不达法定人数而歇业;这将是一个令人惊惶的局势。真的呈现这种局势,区公证协会怎么拟定公证安排新的设点布局。以及各级司法行政部分如休采纳办法(比方招募和开掘新的公证员)为社会供给正常的公证服务,这都将是横亘在脱钩作业完毕后的一道难题。
再假如呈现某些县(市、区)当地政府回绝公证人员挑选留内行政功能部分而又强行要他们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使得这些公证安排及其人员不光失掉日子乃至生计的保证,乃至颠沛流离;这将是一种十分尴尬的局势。面临这种局势,公证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部分是无能为力、束手无策;仍是力排众议,按文件就事;抑或是与当地政府“坚持共同”:帮忙发动公证人员留在公证安排?这都要咱们仔细去应对。
并以为:只要有备无患,早作预备,才干防患于未然。
2007年8月中旬,笔者地点的市司法局转发了广西区司法厅《全区司法行政体系作业协会和中介安排与行政功能部分脱钩作业计划》(下称《脱钩作业计划》),称:广西2006年注册的公证处有85家,其间有73家公证处是行政体系的公证处。自治区司法厅为了遵循桂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力对公证安排脱钩作业进行了调研,成果有70个县市的公证员悉数回到司法局上班,不肯做公证员。因为一旦脱钩,因为事务量少、公证费少、无法坚持公证处的正常开支,他们的收入得不到保证。这些公证处一旦进行脱钩,广西将有70个县市没有公证处,无法供给公证服务。接着,该《脱钩作业计划》征引了国务院国办函[2000]53号文(即《国务院作业厅关于深化公证作业变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公证安排的脱钩作业要以该文和桂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力实行。旋即指出:“遥远、贫困区域及近三年人均事务收入缺乏三万元的公证安排,能够暂时坚持原行政体系不变,但应按作业单位的形式处理和运转”;非上述状况“应进行脱钩”;契合条件脱钩的,“各地人事、税务、财政、工商等相关部分应给予方针上的优惠”。
阅罢文件,笔者浮想联翩:广西区司法厅尽管强调了《公证变革计划》的脱钩改制条件;尽管各级司法部分在本次广西区人民政府共同安置安置的脱钩作业也取得授权(即“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安排、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由各级司法部分详细担任脱钩作业”),但越出了桂政办发[2007]52号文件要求的计划和做法,广西区人民政府是否会认可呢?若认可,就好;若不认可,那么广西的公证安排将在本次政府安置的脱钩作业中遭受重创。
看来,不再是“国家公证机关”(即“国家机关”序列)的“证明安排”不免是要饱尝一次洗礼了。问苍茫大地: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状况又会怎么样呢?
因而,在本次政府共同安置安置的脱钩作业中,关于作为“作业协会”一员的、尽管仍保存行政体系的公证安排来说,“人家”彻底有理由并且能够十分体面地请“你”脱离“国家机关”的“屋檐”下。好像“人家”的嘴里还嘟哝着:你还不脱离吗?都站了一年多了!有什么事吗?去到你们“证明安排”那儿去吧。即便是“你”仍是坚强地要持续站在“国家机关”的“屋檐”下,无论怎么也已有碍观瞻,感觉更应该是同《公证法》发布实施前的脱钩比较会有显着不同了吧?
写到此,笔者有一种显着的凄凉感。
所幸的是:据了解,广西区政府认可了广西区司法厅的“脱钩作业计划”,因而广西区的公证安排和公证人员没有大幅减缩,仍根本坚持2000年改制后的状况。
因而,笔者依据2007年脱钩作业的开始和结局,以为:康复和承认公证安排作为“国家证明安排”的特点,现已成为公证作业急不容缓的作业。
尤其是在间隔2010年仅仅是几年的时刻里,更显得这件作业的紧迫性。咱们不只不知道全国的公证安排在这次脱钩作业后的状况,并且更不知道往后的几年时刻里公证安排还会(还要)阅历多少次相似本次脱钩的阅历。
笔者想:最好是以本次全国性的脱钩作业为学习,全面着手切入该项作业,使公证的“服务性”和“权威性”两根翅膀在较短的时刻内得以康复、健全和愈加强健起来。
何况,现在现已有人建议:在保证其出入列入财政预算的前提下“应该将公证安排定性为国家专门证明安排……并从司法行政机关剥离,实施作业处理、领导,司法行政安排
进行监督、辅导”。①假如真能这样,恐怕便是现在全国超对折仍保存行政体系的公证处的最好出路了。
至此,笔者以为对公证安排康复“国家机关”特点好像已找到了突破口,并因而情不自禁地有些感奋起来……
笔者期望且有充沛的理由信任:到了2010年,跟着公证法令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公证安排的“国家机关”特点也将得以康复。笔者对公证立法的凝神和遥想也将成为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举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安排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能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证安排和公证员依法实行职责,防备胶葛,保证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遵循法令,坚持客观、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 全国树立我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当地公证协会。我国公证协会和当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证协会规章由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存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安排,依据规章展开活动,对公证安排、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分按照本法规矩对公证安排、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辅导。
第二章公证安排
第六条 公证安排是依法树立,不以盈利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当民事职责的证明安排。
第七条 公证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准则,能够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许市辖区树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能够树立一个或许若干个公证安排。公证安排不按行政区划层层树立。
第八条树立公证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展开公证事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树立公证安排,由地点地的司法行政部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按照规矩程序赞同后,颁布公证安排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安排的担任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的公证员中推选发作,由地点地的司法行政部分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一条 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处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一)承继;
(二)托付、声明、赠与、遗言;
(四)产业切割;
(五)招标招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联系、收养联系;
(七)出世、生计、逝世、身份、阅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载;
(八)公司规章;
(九)保全依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本来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愿请求处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应当向公证安排请求处理公证。
第十二条 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能够处理下列事务;
(一)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由公证安排挂号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言、遗产或许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令事务文书;
(五)供给公证法令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证安排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三)以诽谤其他公证安排、公证员或许付出回扣、佣钱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事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五)违背规矩的收费规范收取公证费;
(六)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规矩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安排应当树立事务、财政、财物等处理准则,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树立执业差错职责追查准则。
第十五条 公证安排应当参与公证执业职责稳妥。
第三章公证员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契合本法规矩的条件,在公证安排从事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依据公证事务需求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应当依据公证安排的设置状况和公证事务的需求核定公证员装备计划,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纪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正正派,遵纪守法,品德杰出;
(四)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安排实习二年以上或许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令作业阅历并在公证安排实习一年以上,经查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作业,具有高级职称的
人员,或许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查看、法制造业、法令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现已脱离原作业岗位,经查核合格的,能够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成心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撤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契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请求,经公证安排引荐,由地点地的司法行政部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审阅赞同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录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颁布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循作业道德,依法实行公证职责,保存执业隐秘。
公证员有权取得劳动酬劳,享用稳妥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去职务、申述或许指控;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革职或许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安排执业;
(二)从事有酬劳的其它作业;
(三)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好坏联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九)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规矩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地点地的司法行政部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予以革职:
(一)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许因健康原因不能持续实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处理公证,能够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许现实发作地的公证安排提出。
请求处理触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地点地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处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能够适用前款规矩。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托付别人处理公证,但遗言、生计、收养联系等应当由自己处理公证的在外。
第二十七条 请求处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安排照实阐明请求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供给实在、合法、充沛的证明资料;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的,公证安排能够要求弥补。公证安排受理公证请求后,应当奉告当事人请求公证事项的法令含义和或许发作的法令结果,并将奉告内容记载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依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矩,别离检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请求处理该项公证的资历以及相应的权昨;
(二)供给的文书内容是否齐备,含义是否明晰,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三)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四)请求公证的事项是否实在、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安排对请求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按照有关办证规矩需求核实或许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许托付异地公证安排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帮忙。
第三十条 公证安排经检查,以为请求供给的证明资料实在、合法、充沛,请求公证的事项实在、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请求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可是,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不予处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请求处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好坏联系的;
(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价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六)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七)请求公证的事项不实在、不合法的;
(八)请求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回绝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规矩的格局制造,由公证员签名或许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安排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收效。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当地,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能够制造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求在国外运用,运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安排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安排应当按照规矩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安排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安排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矩移送当地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公证效能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在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前款规矩的债务文书确有差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安排。
第三十八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矩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令效能的,按照其规矩。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公证安排应当撤消该公证书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差错的,公证安排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安排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止执业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诽谤其他公证安排、公证员或许付出回扣、佣钱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公业的;
(二)违背规矩的收费规范收取公证费的;
(三)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安排执业的;
(四)从事有酬劳的其他作业的;
(五)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好坏联系的公证的;
(六)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对公证安排给予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理的处分;对公证员给予正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中止执业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分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的;
(六)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因成心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应当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形成丢失的,由公证安排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公证安排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严重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与公证安排因补偿发作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许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别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违背治安处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供给虚伪证明资料,骗得公证书的;
(二)使用虚伪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假造、变造或许生意假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安排印章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的规矩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矩,处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拟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