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课稿续11-20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1:11
第十一条 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书面办法含义的规则。 一、合同书、函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合同的书面办法有多种,最一般的是当事人两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洽谈缔结的并由两边签字(或许一起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许书面合同。一般合同书中清晰地记载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处理争议的办法等详细内容。因而,发作争议能够依照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比较简略处理胶葛,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选用签定合同书的办法。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职业协会等拟定的演示性合同文本,世界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职业的规范文本,也有营业者供给的由营业者拟定的格局合同文本,许多的还有两边当事人自己签定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契合如下条件:1.有必要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有必要有两边当事人(或许署理人)的签字(或许一起盖章)。3.有必要规则当事人的权力职责。 合同也能够函件缔结,也便是平常咱们所说的函件。函件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办法。 电报、电传、传真也归于书面办法,许多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办法缔结。 二、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 通过核算机网络体系缔结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开展敏捷,我国也已呈现网上生意办法而且开展很快。通过核算机网络体系缔结合同,首要办法有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e-mail)。 电子邮件,又称电子信箱,它与咱们平常寄信差不多,一般咱们将函件投人邮箱,邮政体系进行分拣、运送、投递,将函件交给收信人。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核算机体系来完结的。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核算机终端,与核算机网络体系衔接并挂号注册,网络体系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便是在核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认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能够随时随地通过核算机运用口令敞开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函件。电子信箱体系中传递的函件与传统的函件不同,它是电子函件,其内容可所以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传真、语音和图像文件等。电子信箱是一种新式的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流办法,是完结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手法,不只可用于个人世、公事间的通讯,而且还可用于各种生意活动。 三、关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办法” 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办法”,但也不限于清晰规则的这几类。但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办法”都能够作为合同的书面办法。联合国世界生意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则便是“包含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标明数据电文尚可有其他办法。本条亦不排挤其他办法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办法包含悉数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许酬劳; (六)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 (七)违约职责; (八)处理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演示文本缔结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首要条款和演示文本的规则。 一、合同的首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两边当事人洽谈共同、规则两边当事人权力职责的详细条文。合同的条款便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力职责,除法令规则的以外,首要由合同的条款确认。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决议了合同能否树立、收效以及能否顺畅地实行、完结缔结合同的意图。合同的条款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则了合同的首要条款。可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定的合同中缺了其间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树立或许无效。首要条款的规则只具有提示性与演示性。合同的首要条款或许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议,其首要条款或许必备条款或许是不同的。比方,生意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缔结合同的进程中,假设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缔结以对特定事项抵达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抵达协议前,合同不树立。 假设当事人各方在缔结合一起,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下进一步商定,则虽然这一项条款没有确认,也不阻碍合同的树立。 现将本条榜首款规则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这是每一个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假设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生意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认权力的享用和职责的承当,发作胶葛也难以处理,特别是在合同触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分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只需把应当规则的当事人都规则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都规则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职责指向的目标。标的是合同树立的必要条件,是悉数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树立,合同联系无法树立。 合同的种类许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产业。有形产业指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而且法令容许流转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出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钱银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产业。无形产业指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而且法令容许流转的不以什物形状存在的智力作用。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能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产业表现其作用的劳作与服务。如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承受托付进行署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作业作用。作业作用指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发作的、表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许无形物。如承包合同中由承包方完结的作业作用,建造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结的建造项目,技能开发合同中的托付开发合同的研讨开发人完结的研讨开发作业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则应当清楚理解、准确无误,关于称号、类型、规范、种类、等级、花样等都要约好得翔实、准确、清楚,防止过失。特别是关于不易确认的无形产业、劳务、作业作用等更要尽或许地描绘准确、理解。缔结合同中还应当留意各种言语、方言以及习气称谓的差异,防止不用要的费事和胶葛。 (三)数量。在大大都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树立的。许多合同,只需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则,也不阻碍合同的树立与收效。因而,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关于有形产业,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分量等的计量;关于无形产业,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运用规模等多种测量办法;关于劳务。数量为劳作量;关于作业作用,数量是作业量及作用量。一般来说,合同的数量要准确,挑选运用一起承受的计量单位、计量办法和计量东西。
(四)质量。对有形产业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关于无形产业、服务、作业作用来说,也有质量凹凸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办法。关于有形产业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状问题。质量指规范、技能要求,包含功能、功效、工艺等,一般以种类、类型、规范、等级等表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胶葛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或许地规则翔实、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规范规则的,有必要依照规则的规范实行。如有其他质量规范的,应尽或许约好其适用的规范。当事人能够约好质量检验的办法、质量职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许酬劳。价款或许酬劳,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价值的钱银付出。价款一般指对供给产业的当事人付出的钱银,如在生意合同的货款、租借合同的租金、告贷合同中告贷人向贷款人付出的本金和利息等。酬劳一般是指对供给劳务或许作业作用的当事人付出的钱银,如运送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造工程合同中的勘测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假设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依照规则实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则清楚或许清晰规则核算价款或许酬劳的办法。有些合同比较杂乱,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悉数其他或许开销的费用,由谁付出都要规则清楚。 (六)实行期限。实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则的当事人实行自己的职责如交给标的物、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劳务、完结作业的时刻边界。实行期限直接联系到合同职责完结的时刻,触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认合同是否准时实行或许拖延实行的客观依据。实行期限可所以即时实行的,也可所以守时实行的;可所以在必定期限内实行的,也可所以分期实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实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能够以小时计,能够以天计,能够以月计,能够以出产周期、时节计,也能够以年计。期限可所以十分准确的,也可所以不十分确认的。不同的合同,其实行期限的详细含义是不同的。生意合同中卖方的实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实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实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意图地卸载的时刻,工程建造合同中承包方的实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刻。正因如此,期限条款仍是应当尽量清晰、详细,或许清晰规则核算期限的办法。 (七)实行地址和办法。实行地址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和对方当事人承受实行的地址。不同的合同,实行地址有不同的特色。如生意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实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实行。在工程建造合同中,在建造项目地点地实行。运送合同中,从起运地运送到意图地为实行地址。实行地址有时是确认运费由谁担负、危险由谁承当以及所有权是否搬运、何时搬运的依据。实行地址也是在发作胶葛后确认由哪一地法院统辖的依据。因而,实行地址在合同中应当规则得清晰、详细。 实行办法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的详细做法。不同的合同,决议了实行办法的差异。生意合同是交给标的物,而承包合同是交给作业作用。实行可所以一次性的,也可所以在一守时期内的,也可所以分期、分批的。运送合同依照运送办法的不同能够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办法。实行办法还包含价款或许酬劳的付出办法、结算办法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托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托付收款等。实行办法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便利、方便和防止诈骗等方面考虑选用最为恰当的实行办法,而且在合同中应当清晰规则。 (八)违约职责。违约职责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不实行合同或许不恰当实行合同,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依照当事人的约好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违约职责是促进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使对方免受或少受丢失的法令办法,也是确保合同实行的首要条款。违约职责在合同中十分重要,因而一般有关合同的法令关于违约职责都现已作出较为翔实的规则。但法令的规则是准则的,即便翔实也不或许八面玲珑,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别状况。因而,当事人为了特别的需求,为了确保合同职责严厉依照约好实行,为了愈加及时地处理合同胶葛,能够在合同中约好违约职责,践约好定金、违约金、补偿金额以及补偿金的核算办法等。 (九)处理争议的办法。处理争议的办法指合同争议的处理途径,对合同条款发作争议时的解说以及法令适用等。处理争议的途径首要有:一是两边通过洽谈宽和,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停,三是通过裁定处理,四是通过诉讼处理。当事人能够约优点理争议的办法,假设意图通过诉讼处理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好的,通过其他途径处理都要事前或许过后约好。依照裁定法的规则,假设挑选适用裁定处理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好无效,即扫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统辖。可是,假设裁定判决有问题,能够依法请求法院吊销裁定判决或许请求法院不予实行。当事人挑选宽和、调停办法处理争议,都不能扫除法院的统辖,当事人能够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好选用裁定办法处理争议的,能够挑选我国的裁定安排进行裁定,也能够挑选在外国进行裁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能够挑选处理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令,当事人能够挑选选用我国的法令、港澳地区的法令或许外国的法令。但法令对有些涉外合同法令的适用有束缚性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处理争议的办法的挑选关于胶葛发作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挑选处理争议的办法比方挑选裁定,是挑选哪一个裁定安排要规则得详细、清楚,不能抽象规则“选用裁定处理”。不然,将无法确认裁定协议条款的效能。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好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则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首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演示文本 在拟定合同法的进程中,有的委员和部分以为,由于经济生意活动的多样性,假设当事人缺少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作难以处理的胶葛。实践中合同的演示文本关于提示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更好地清晰各自的权力职责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则。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缔结合同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演示文本,其意图与榜首款相同,便是为了使当事人缔结合同愈加仔细、愈加规范,尽量削减合同规则缺款少项、简略引起胶葛的状况。 第十三条 当事人缔结合同,选用要约、许诺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缔结合同办法的规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树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树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抵达共赞同见。当事人合议的进程,对合同内容洽谈共同的进程,便是通过要约、许诺完结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定合同的意思标明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假设标明承受就称为“许诺”。一般来说,一方宣告要约,另一方作出许诺,合同就树立了。可是,有时要约和许诺往往难以差异。许多合同是通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重复洽谈才得以抵达。 在共同的合同法拟定曾经,我国的民事立法包含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令、行政法规,都没有有关要约与许诺准则的规则。没有要约与许诺准则,在不少状况下关于合同树立与否难以判别,有或许使原本现已树立的合同确以为不树立。在合同法中规则要约与许诺准则,就能够使合同的树立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规范,就会使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需求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从,也使司法机关有所遵从。更好地辨明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正确而恰当地确认合同的树立,充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鼓舞生意,削减与处理胶葛,促进经济的开展。
第十四条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容详细确认;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的界说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则。 一、关于要约的界说 要约在不同的状况下能够称为“发盘”、“发价”等,宣告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纳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依照大陆法系,合同被界说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界说为:“以必定契约之树立为意图之确认的意思标明”或许“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期望另一方承受的意思标明。”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以为,要约只是是一个期望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还不能算是法令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树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合同法令行为,要约自身虽然会引起必定的法令作用,但尚不能发作当事人所期望的树立合同的效能。也有的学者以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令行为。要约人宣告要约之后,要受法令规则的束缚,不依规则不能撤回或许吊销。假设对方许诺则协议抵达,就有必要依照抵达的协议实行,违反协议就要承当违约职责。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界说为“许诺”或许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许被界说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许诺。如“要约,实践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界说是不古怪的,“许诺”或“许诺”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底子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令强制实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许诺”。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界说的:“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反它,法令将给予补偿;实行它,法令将通过某种办法确认是一种职责”。英美法合同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价”,要约是否有用以及合同是否有用取决于有无对价。P.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阐明中说:“要约,实践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而这种许诺有用的条件是许诺人应承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付出或容许付出它的对价”。 以许诺给要约下界说从英美法来讲或许是最恰当的,但在英美法也能够看到其它的界说办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则:“要约是对即时进行生意的期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位置的人信任,他或她只需对该要约标明赞同,即承受该要约,就能够进行生意”。世界学生版教科书《合同法》也选用了这样的界说:“要约是要约人期望就特定事项签定合同、而且一饱尝要约人许诺即受拘谨的意思标明”。这两个界说与大陆法的界说没有什么不同。虽然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界说办法,咱们能够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知道底子是共同的。由于说的是同一件事,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本条选用的是最一般和最简略的界说办法: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订约的主张要成为一个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如不具有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令上就不能树立。依照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说,要约树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标明。宣告要约的意图在于缔结合同,要约人有必要使接纳要约的相对方能够理解是谁宣告了要约以便作出许诺。因而,宣告要约的人有必要能够确认,有必要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两边都能够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有必要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天然人或许是法人,只需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力才能与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都能够作为要约人。
(二)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宣告。合同因相对人关于要约的许诺而树立,所以要约不能对期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宣告。由于,向特定人宣告的要约,一旦许诺合同就树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宣告的订约主张,许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树立。
(三)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约意图并标明经许诺即受此意思标明的拘谨。这一点很重要,许多相似订约主张的表达实践上并不标明假设对方承受就树立了一个合同,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标明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实在志愿。这要依据特定状况和当事人所运用的言语来判别。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选用比方“假设许诺合同就树立”这样清晰的词语来标明,所谓“标明”并不是要有清晰的词语进行阐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标明晰这一点。 (四)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树立的首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是确认的和完好的。所谓确认的是要求有必要清晰清楚,不能不置可否、发作歧义。所谓完好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满意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八面玲珑。要约的效能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许诺,合同即可树立。因而,假设一个订约的主张含混不清、内容不具有一个合同的最底子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便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也会因缺少合同的首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树立。一项要约的内容能够很详细,也能够较为简明,一般法令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需其内容具有使合同树立的底子条件,就能够作为一项要约。合同的底子条件也没有必要悉数确认,只需能够确认就能够。但终究怎样才算具有了使合同树立的底子条件,假设法令有相似规则的要依据规则进行判别,最重要的是要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判别。依照美国共同商法典的规则的做法,一个货品生意合同只需有标的和数量便是—个树立收效的合同。由于价格、实行地址与时刻能够过后确认。《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4条中规则:“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结合同的主张,假设十分确认而且标明发价人在得到承受时承受束缚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主张假设写明货品而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则数量和价格或规则怎么确认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认。”此条仅要求货品是清晰的,数量和价格只需能够确认就能够,就算是满意了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详细确认;二是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本条规则了要约的三个要件。至于要约是否有必要向特定人宣告,在大都状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别场合则有破例,如赏格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而,对该条件未作规则。 第十五条 要约约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告要约的意思标明。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布告、招标布告、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约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约请的规则。 要约约请,又称要约诱惑,是约请或许诱惑别人向自己宣告缔结合同的要约的意思标明。要约约请可所以向特定人宣告的,也可所以向不特定的人宣告的。要约约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许诺就树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而要约约请只是约请别人向自己宣告要约,自己假设许诺才树立合同。要约约请处于合同的预备阶段,没有法令束缚力。有的学者以为,要约约请不是意思标明,只是现实行为。但要约约请也并不是单纯地主张别人与自已进行有关合同的评论,而是清晰提出缔结合同的主张,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详细内容。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约请有很大差异,但现实上往往很难差异。当事人或许本意是宣告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认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约请。当事人或许本意是宣告要约约请,但由于契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因而,以法令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约请进行规则是一个好的办法。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则:“货品标定卖价陈设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可是,法令只能对一些特别的少数的行为作出规则,而许多的缔约行为不或许由法令逐个作出规则。许多行为是作为要约仍是作为要约约请必定还将争辩下去。下面对本条所规则的要约约请作必要的阐明。 1.寄送的价目表。寄送的价目表,不管在大陆法系仍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为是要约约请。依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剖析,价目表仅指明什么产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许“赞同”等必定词语答复树立合同,天然不契协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约请。发送的产品价目表,是产品出产者或许出售者推销产品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当然表达行为人期望缔结合同的意思,但并不标明别人标明许诺就当即抵达一个合同。实践上,寄送的价目表与货品标价陈设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办法有所不同,产品标价陈设亦作为要约约请。在商铺生意东西,虽然产品的价格是标明的,但要买多少数量,总是由顾客提出要求。 2.拍卖布告。拍卖是一种特别生意办法。一般以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许以其他办法)拍定为许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许以其他办法宣告拍卖布告、对拍卖物的宣扬介绍或许宣告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归于要约约请。 3.招标布告。招标招标是一种特别的签定合同的办法,广泛应用于货品生意、建造工程、土地运用权出让与转让、租借、技能转让等范畴。为了公正、合理、有用地运用纳税人的产业,防止官商勾结发作糜烂,一些国家规则,凡触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生意,如国家订购、市政建造等都有必要选用招标招标办法。我国在土地运用权出让与转让、建造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则选用招标招标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能够在最挨近公正、合理的价格上抵达生意、签定合同。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选用招标告诉或许招标布告的办法,向不特定的人宣告,以招引招标人招标的意思标明。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则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宣告的包含合同悉数条款的意思标明。关于招标布告或许招标告诉,一般都以为归于要约约请,不是要约。而招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许诺。英美法也以为招标归于要约约请,但以为招标有必定的法令含义,由于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的阐明,对抵达协议的两边都有拘谨力。 4.招股阐明书。招股阐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树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时或许公司经赞同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大众揭露的阐明文书。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树立时,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时,有必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分递送募股请求,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阐明书是其间之一。招股阐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造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力、职责;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阐明。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有必要布告招股阐明书,并制造认股书。公司经赞同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时,有必要布告招股阐明书和财政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并制造认股书。规则要拟定招股阐明书并向社会布告,其意图是让社会大众了解发起人或许公司的状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 招股阐明书是向社会宣告的要约约请,约请大众向公司宣告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许诺,生意股份的合同树立。可是,假设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状况下,则依法失掉许诺的权力,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阐明书是要约约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约请,是具有法令含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约请不同。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产品经营者或许服务供给者承当费用、通过必定的前言和办法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许所供给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意图在于宣扬产品或许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诱惑顾客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关于商业广告,均以为是要约约请。但法令并不扫除商业广告假设契合要约的要件也能够成为要约。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杂乱的问题,一般的商业广告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扫除有些内容确认的广告是要约。而问题是怎么确认一个广告是“内容确认”的,依什么准则去确认这一点。有人以为,假设广告中含有“确保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许含有切当的期限确保供货等词语,即标明.广告中含有一经许诺即受拘谨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类型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第十六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收效时刻的规则。 要约何时收效?有人以为,应选用“发信主义”,即要约宣告之后就收效。但大大都人以为应当选用“抵达主义”,要约有必要自抵达受要约人时才收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世界条约都持这种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则,对话人为意思标明者,其意思标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作效能。第95条中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标明者,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5条和《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3条中也都规则,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则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则作出的。需求阐明的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或许其署理人手中,要约只需送抵达受要约人一般的地址、居处或许能够操控的当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即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现已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收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选用“其意思标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作效能”的解说较为稳当。 以数据电文宣告要约何时收效,怎么抵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东西传送的信息,宣告就已抵达。我国合同法是参阅了联合国世界生意法委员会拟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的。演示法第15条“宣告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和地址”中第1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告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许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第2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届时刻按下述办法确认:1.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届时刻;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届时刻。”该条第1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宣告”,第2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抵达。合同法本条选用了演示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则,但省掉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则,即在指定了特定接纳体系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纳体系(虽然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体系),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并非演示法的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只是合同法规则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把握。 关于演示法的这一规则,演示法攻略的解说是:第二款的意图在于规则一项数据电文的收届时刻,所针对的状况是收件人单方面指定了收取电文的特定信息体系(所指定的体系或许是也或许不是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而数据电文实践上抵达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并非指定的那个体系,在这种状况下,应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在演示法中,所谓“指定的信息体系”是意图包含由某一方特别指定的体系,例如,一项要约明文指定了应发回许诺告诉的地址。假设只是在信头上或在其他文件上显现电子邮件或传真印件的地址,不该视为清晰指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体系。“进入”的概念既用以界定数据电文的宣告,也用以界定其收到。所谓一项数据电文进入了一个信息体系,其时刻应是在该信息体系内可投入处理的时刻。终究进入了一个信息体系的数据电文是不是能为收件人所识读或运用,这个问题不在演示法的规模以内。演示法不阻碍这样的立法:假设进入了体系,虽然没有为收件人所识读或运用,也以为是收到了电文。假设一项数据电文只是抵达了收件人的信息体系但未能进入该体系,则不该以为宣告了该电文。在拟定演示法的进程中,人们觉得,不该通过一项一般性规则,使收件人有必要承当使其信息体系任何时分都坚持正常作业的深重职责。 第十七条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则。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宣告之后但在发作法令效能曾经,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作法令效能而作出的意思标明。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没有发作法令效能,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发作任何影响,不会对生意次序发作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容许要约人使没有收效的要约不发作预期的效能。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告诉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一起抵达受要约人。此刻应当以为要约没有收效。撤回要约也能够选用下列办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边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告诉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一起抵达受要约人,假设撤回要约的告诉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今后抵达,则要约现已收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契合吊销的条件。因而,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有必要挑选快于要约的办法向受要约人宣告撤回的告诉,使之能在要约抵达之前抵达受要约人。假设要约人在宣告要约今后立刻又以比宣告要约更快的办法宣告撤回的告诉,依照一般状况。撤回的告诉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但假设由于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告诉在要约抵达之后才抵达受要约人。在这种状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宣告告诉,奉告其撤回的告诉现已迟到,要约现已收效。假设受要约人怠于告诉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告诉视为未迟到,仍发作撤回要约的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则:“撤回要约之告诉,其抵达在要约抵达之后,而按其传达办法,依一般景象应先时或一起抵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告诉。相对人怠于为前项告诉者,其要约撤回之告诉,视为未迟到。” 第十八条 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告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吊销的规则。 要约的吊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作法令效能之后而受要约人许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掉法令效能的意思标明。要约的吊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前,而要约的吊销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作法令效能的要约不发作法令效能,要约的吊销是使一个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要约失掉法令效能;要约撤回的告诉只需在要约抵达之前或与要约一起抵达就发作效能,而要约吊销的告诉在受要约人宣告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不用定发作效能。在法令规则的特别景象下,要约是不得吊销的。 在要约吊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悬殊。依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许诺在被许诺曾经是无对价的,对宣告要约的人没有拘谨力,因而在要约被许诺曾经是能够吊销的,即便是附许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以为,要约一旦收效就不得吊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则,向他方要约缔结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谨,但预先声明不受拘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则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则要约人有权吊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则与德国共同。日本规则了有束缚的吊销:有许诺期限的要约不得吊销,没有许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宣告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吊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以为要约在许诺曾经能够吊销,但也有破例。一种状况是,假设要约是期限许诺的,受要约人在必定期限内向要约人供给了对价,就获得了许诺或回绝的挑选权,因而要约人在必定期限内无权吊销要约。实践的状况是,由于要约人在期限许诺的要约被许诺前能够吊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付出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许诺或回绝的挑选权。第二种破例的状况是,假设要约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宣告的期限许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许诺之前发作依靠,而且这种依靠后来在现实上发作了,该要约便是不可吊销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87条为防止不公正而对要约人的要约进行了束缚:“假设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许诺前选用具有某种本质性的行为或不可为,而且,该要约确实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可为,该要约便同挑选权合同相同,在为防止不公正而必需的规模内具有拘谨力”。第三种破例的景象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标明许诺时,要约人对其要约不可吊销。因而。当要约人宣告要约后,受要约人的实行一旦开端,便不容许要约人吊销要约。第四种破例的景象是,美国《共同商法典》对商人树立生意合同的要约是否能够吊销的规则,该法典第2—205条规则:“商人购买或出售货品,以经签字的书面文件作成的要约,通过其条件确保其有用,这样的要约即便缺少对价,在规则的期恨内,或虽未规则期限,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是不可吊销的,而不可吊销的期限不超越3个月。” 由于有许多破例,使得美王法在要约的吊销问题上已很挨近大陆法。可是,依照大陆法的观念看来,由于在许诺之前要约人能够吊销期限许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正。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职责,并给受要约人带来或许的危害。不该鼓舞这一做法。联合国世界生意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该条约第16条规则,在未缔结合同之前,发价得予吊销。假设吊销告诉于被发价人宣告承受告诉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两种状况下发价不得吊销:1.发价写明承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办法标明发价是不可吊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任该项发价是不可吊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任行事。可见在是否能够吊销的问题上,底子上选用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可是对吊销的条件作了较为严厉的束缚。这种做法也是两大法系彼此退让的产品。《世界商事公例》第2.4条作了与条约相同的规则。合同法本条的规则选用了条约与公例的做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 (一)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可吊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预备作业。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吊销的规则。 本条规则了不可吊销的两个破例,一是要约中有不可吊销的标明,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不可吊销并依其信任行事。本条的规则与《世界商事公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则是共同的,该款中规则:“在下列状况下,要约不得吊销:(a)要约写明许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办法标明要约是不可吊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该项要约是不可吊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靠该要约行事。”公例对此款作了解说,阐明如下,可作为参阅: 1,要约中不可吊销的标明 不可吊销的意思标明能够用不同的办法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办法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用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认的要约”、“咱们坚持咱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别的,还能够从要约人的其他标明或许行为揣度出来。关于要约中规则的许诺期限,公例以为,假设当事人地点的法系确认,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吊销的要约,则能够揣度该要约为不可吊销。假设当事人地点的法系确认,规则许诺期限不足以显现要约的不可吊销性,则能够揣度该要约并不是不可吊销的。公例并举了两个比方阐明这个问题。榜首个比方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告诉游客将安排新年休假旅行,并敦促游客在告诉后3天内预定,不然过期将或许没有多少剩下名额。这个声明自身不标明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吊销。第二个比方是,乙预备建楼,向甲宣告要约,其间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假设甲与乙归于同一法系,假设该法系以为其声明标明晰要约的不可吊销,则要约不可吊销;假设该法系以为其声明并不能标明要约不可吊销,则要约并不是不能够吊销。 可是,合同法本条第(一)项的规则并不能作出公例那样的解说。依照本项的规则,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该要约便是不可吊销的。公例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有必要那样解说。 2.有理由以为要约不可吊销并依其信任行事 这种状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正生意的准则,受要约人的信任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方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许曾经在商业上就有交游等,因而信任要约人的要约不可吊销。受要约人的信任也可源于要约自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许诺需求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贵重的查询,或许某一要约的宣告意在容许受要约人持续向第三方宣告要约。受要约人依据对要约不可吊销的信任所做的行为,能够包含为出产所做的预备、购买或许租借资料或许设备、担负费用等等。只需这些行为在有关的生意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许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许知悉的行为。公例也举了两个比方阐明这个问题。榜首个比方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正10幅画,价格不超越一个详细金额。乙奉告甲,为了决议是否许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正,然后才能在5天内清晰答复。甲赞同。依据对甲的要约的信任,乙开端作业,甲在5天内不得吊销要约。第二个比方是,为协作参加一个项意图招标,乙向甲宣告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招标,但乙告诉甲,宣称不愿意再恪守要约。由于甲在招标时信任了乙的要约,因而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吊销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改动。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失效的规则。 要约的失效,也能够称为要约的消除或许要约的停止,指要约损失法令效能,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束缚。要约人不再承当承受许诺的职责,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许诺使合同得以树立的权力。本条规则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景象。分述如下: 1.对要约的回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告诉要约人不赞同与之签定合同,则回绝了要约。在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掉法令效能。可是,受要约人的告诉中,或许清晰地阐明回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告诉中,既没有阐明承受要约,也没有清晰回绝要约,也没有清晰提出反要约。这时,要依据该告诉的详细内容进行判别,搞清楚受要约人终究是什么意思。比方,回复中只是是问询价格有没有下降的或许?是否能提早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回绝了要约。 假设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许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则期限内仍不作答复,能够视为回绝要约。依照商事公例的解说,视为“默示回绝”。商事公例对默示回绝还举了一例阐明:甲收到了乙宣告的要约,其间规则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吊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承受。虽然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刻,但甲或许不再许诺本来的要约,由于通过宣告反要约,甲实践上默示地回绝了本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状况,受耍约人回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能够撤回回绝的告诉,但撤回回绝的告诉也应象撤回要约相同,有必要在回绝的告诉抵达之前或许一起抵达要约人。 2.要约人吊销要约 要约被吊销当然使要约失效,不再赘述。 3.受要约人未在许诺期限内许诺 要约中确认了许诺期限的,标明要约人规则了要约发作法令效能的期限,超越这个期限不许诺,要约的效能当然归于消除。 最一般的景象是,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状况下,要约什么时分失效?一般来说,在一般的状况下假设要约人宣告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许诺,则要约失效。本项的许诺期限包含合理的期限。确认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办法的方便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改动 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的改动,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掉效能呢?一般的观点是,提出反要约便是对要约的回绝,使要约失掉效能,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谨。 第二十一条 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界说的规则。 所谓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悉数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在商业生意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许诺称作“承受”。在一般状况下,许诺作出收效后合同即告树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树立收效的许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l.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告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生意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需受要约人才能获得许诺的才能,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因而,第三人进行许诺不是许诺,只能视刁难要约人宣告了要约。假设订约的主张是向不特定人宣告的,而且假设该订约主张能够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能够作出许诺。不过实践上,最终能够作出许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方赏格广告。 2.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设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3.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坚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设想与要约人签定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或许回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树立。假设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束缚或许改动,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判别许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略地答复赞同并不多见,因而,有必要对受要约人的许诺进行剖析。假设只是是表述的办法不同,而不是本质的不共同,则不该当否定许诺的效能。假设许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剖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本质上改动了要约的内容,假设没有从本质上改动要约则应当以为是对要约的许诺,假设从本质上改动了要约的内容,则不该以为是一项许诺,而应是对要约的回绝并或许构成反要约。 4.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设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设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设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该再作出许诺。假设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告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设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第二十二条 许诺应当以告诉的办法作出,但依据生意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办法的规则。 许诺办法是指,受要约人将其许诺的意思标明传达给要约人所选用的办法。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树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作业。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选用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标明许诺。一般说来,假设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标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标明许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生意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通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通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则:“依习气或依其事情之性质,许诺无需告诉者,在适其时期内,有能够为许诺之现实时,其契约为树立。前项规则,于要约人要约其时预先声明许诺无需告诉者,准用之。”世界条约也有大致相似的规则,《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和《世界商事公例》的规则底子共同。如条约第18条中规则:“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标明赞同一项要约,即为许诺。沉默或不可为自身不等于许诺。”我国合同法本条的规则与国外的规则意思也是共同的。许诺应当以明示告诉的办法作出,依据生意习气或许当事人约好也能够默示的办法表达。 所谓以行为许诺,假设要约人对许诺办法没有特定要求,许诺能够清晰标明,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揣度。所谓的行为一般是指实行的行为,比方预付价款、装运货品或在工地上开端作业等。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告贷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标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标明的一种办法,而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标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设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标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设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设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世界商事公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说上举了两个比方,很能阐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则“最晚在11月底曾经,假设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赞同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主张的条件均不可承受,因而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世未能抵达新的合同,从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时刻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承受甲的订单不需求清晰标明许诺。11月15日,为预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刻供货。此刻乙违约了,由于依据当事人世业已树立的习气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许诺。 假设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归于在客观上底子不或许,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束缚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设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假设某些生意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束缚的,则一般恪守生意习气的要求,但假设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假设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办法,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方便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设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关于许诺的特定办法问题,有的法令作了规则,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当要约人对许诺要求特定办法时,假设许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办法宣告,则该许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令没有特别规则,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标明或对合同办法的要求中揣度出来。 第二十三条 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办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抵达时刻的规则。 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许诺有必要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由于超越许诺期限,则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许诺才是有用的许诺。 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的,假设是口头要约,则依照一般的法令规则,有必要即时许诺才有用。口头宣告的要约包含两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攀谈中提出的要约,关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其时不当即标明承受,则在说话完毕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如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则:“对向在场人宣告的要约,应当即作出许诺。一方用电话向另一方宣告要约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6条规则:“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许诺,即失其拘谨力。”依据解说,对话间的要约,他方许诺与否本可立时决议。故必立时许诺,始生拘谨力,不然契约不能树立。这是没有其他条件的。《联合同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的规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则有些不同,条约第18条中规则:“对口头发价有必要当即承受,但状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公例第2.7条中也规则;“对口头要约有必要当即做出许诺,除非状况还有标明。”“状况有别者”、“状况还有标明”所指何意?是指要约人在口头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等状况,如在口头要约中说:“请在3日内答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不只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也指事前约好好的状况。 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假设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怎么确认许诺的期限?国外法令有些相似的规则。德国民法典第147条中规则:“对向非在场人宣告的要约,只能在一般状况下可预期抵达的时刻内作出许诺。”以“在一般状况下可预期抵达的”时刻作为许诺期限。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人确认的期间内或许依据业务的性质或依据常规在一般所需的必要期间内抵达要约人处。”以“依据业务的性质或常规在一般所需的必要期间”作为许诺期限。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57条规则:“非对话为要约者,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内,相对人不为许诺时,其要约失其拘谨力。”以“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作为许诺期限。《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规则,要约中如未规则时刻,应“在一段合理的时刻内”送达要约人,“但须恰当地考虑到生意的状况,包含发价人所运用的通讯办法的敏捷程度”。《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7条中的规则与条约的规则相仿:“假设未规则时刻,应在考虑了生意的详细状况,包含要约人所运用的通讯办法的方便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刻内作出许诺。”这些规则虽不尽共同,但都考虑了做出许诺所需求的合理的期间,合同法本条没有详细规则状况,只规则“合理期限”。其意思与有关国家的法令以及世界条约等的规则的状况是共同的,因而上述规则能够作为解说本条的参阅。史尚宽关于“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有过解说,也可作为参阅。解说说,适当的期间,可分为三段:一、要约抵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二、为许诺所必要的期间;三、许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榜首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办法确认,如依邮递或电报为要约或答复一般所必要的期间。假设要约及许诺的告诉,途中有十分事故(火车妨碍、暴风雨等)的拖延,要约人假设知道该状况的发作,应当酌量以定其抵达所必要的期间。此许诺抵达所必要的期间,依其告诉的办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束缚其许诺告诉的办法,须以其办法为许诺。不然得依一般生意上所用的办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有必要以电报作为答复,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认。第二段的期间,是自要约抵达时以致发送许诺告诉的期间,是受要约人检查考虑是否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这个时刻能够一般人为规范确认,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杂乱,检查考虑的时刻就长,假设还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会的赞同,或许时刻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也便是“合理期间”。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许酬劳; (六)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 (七)违约职责; (八)处理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演示文本缔结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首要条款和演示文本的规则。 一、合同的首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两边当事人洽谈共同、规则两边当事人权力职责的详细条文。合同的条款便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力职责,除法令规则的以外,首要由合同的条款确认。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决议了合同能否树立、收效以及能否顺畅地实行、完结缔结合同的意图。合同的条款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则了合同的首要条款。可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定的合同中缺了其间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树立或许无效。首要条款的规则只具有提示性与演示性。合同的首要条款或许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议,其首要条款或许必备条款或许是不同的。比方,生意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缔结合同的进程中,假设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缔结以对特定事项抵达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抵达协议前,合同不树立。 假设当事人各方在缔结合一起,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下进一步商定,则虽然这一项条款没有确认,也不阻碍合同的树立。 现将本条榜首款规则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这是每一个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假设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生意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认权力的享用和职责的承当,发作胶葛也难以处理,特别是在合同触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分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只需把应当规则的当事人都规则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都规则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职责指向的目标。标的是合同树立的必要条件,是悉数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树立,合同联系无法树立。 合同的种类许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产业。有形产业指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而且法令容许流转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出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钱银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产业。无形产业指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而且法令容许流转的不以什物形状存在的智力作用。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能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产业表现其作用的劳作与服务。如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承受托付进行署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作业作用。作业作用指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发作的、表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许无形物。如承包合同中由承包方完结的作业作用,建造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结的建造项目,技能开发合同中的托付开发合同的研讨开发人完结的研讨开发作业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则应当清楚理解、准确无误,关于称号、类型、规范、种类、等级、花样等都要约好得翔实、准确、清楚,防止过失。特别是关于不易确认的无形产业、劳务、作业作用等更要尽或许地描绘准确、理解。缔结合同中还应当留意各种言语、方言以及习气称谓的差异,防止不用要的费事和胶葛。 (三)数量。在大大都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树立的。许多合同,只需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则,也不阻碍合同的树立与收效。因而,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关于有形产业,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分量等的计量;关于无形产业,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运用规模等多种测量办法;关于劳务。数量为劳作量;关于作业作用,数量是作业量及作用量。一般来说,合同的数量要准确,挑选运用一起承受的计量单位、计量办法和计量东西。
(四)质量。对有形产业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关于无形产业、服务、作业作用来说,也有质量凹凸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办法。关于有形产业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状问题。质量指规范、技能要求,包含功能、功效、工艺等,一般以种类、类型、规范、等级等表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胶葛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或许地规则翔实、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规范规则的,有必要依照规则的规范实行。如有其他质量规范的,应尽或许约好其适用的规范。当事人能够约好质量检验的办法、质量职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许酬劳。价款或许酬劳,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价值的钱银付出。价款一般指对供给产业的当事人付出的钱银,如在生意合同的货款、租借合同的租金、告贷合同中告贷人向贷款人付出的本金和利息等。酬劳一般是指对供给劳务或许作业作用的当事人付出的钱银,如运送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造工程合同中的勘测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假设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依照规则实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则清楚或许清晰规则核算价款或许酬劳的办法。有些合同比较杂乱,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悉数其他或许开销的费用,由谁付出都要规则清楚。 (六)实行期限。实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则的当事人实行自己的职责如交给标的物、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劳务、完结作业的时刻边界。实行期限直接联系到合同职责完结的时刻,触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认合同是否准时实行或许拖延实行的客观依据。实行期限可所以即时实行的,也可所以守时实行的;可所以在必定期限内实行的,也可所以分期实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实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能够以小时计,能够以天计,能够以月计,能够以出产周期、时节计,也能够以年计。期限可所以十分准确的,也可所以不十分确认的。不同的合同,其实行期限的详细含义是不同的。生意合同中卖方的实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实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实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意图地卸载的时刻,工程建造合同中承包方的实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刻。正因如此,期限条款仍是应当尽量清晰、详细,或许清晰规则核算期限的办法。 (七)实行地址和办法。实行地址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和对方当事人承受实行的地址。不同的合同,实行地址有不同的特色。如生意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实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实行。在工程建造合同中,在建造项目地点地实行。运送合同中,从起运地运送到意图地为实行地址。实行地址有时是确认运费由谁担负、危险由谁承当以及所有权是否搬运、何时搬运的依据。实行地址也是在发作胶葛后确认由哪一地法院统辖的依据。因而,实行地址在合同中应当规则得清晰、详细。 实行办法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的详细做法。不同的合同,决议了实行办法的差异。生意合同是交给标的物,而承包合同是交给作业作用。实行可所以一次性的,也可所以在一守时期内的,也可所以分期、分批的。运送合同依照运送办法的不同能够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办法。实行办法还包含价款或许酬劳的付出办法、结算办法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托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托付收款等。实行办法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便利、方便和防止诈骗等方面考虑选用最为恰当的实行办法,而且在合同中应当清晰规则。 (八)违约职责。违约职责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不实行合同或许不恰当实行合同,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依照当事人的约好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违约职责是促进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使对方免受或少受丢失的法令办法,也是确保合同实行的首要条款。违约职责在合同中十分重要,因而一般有关合同的法令关于违约职责都现已作出较为翔实的规则。但法令的规则是准则的,即便翔实也不或许八面玲珑,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别状况。因而,当事人为了特别的需求,为了确保合同职责严厉依照约好实行,为了愈加及时地处理合同胶葛,能够在合同中约好违约职责,践约好定金、违约金、补偿金额以及补偿金的核算办法等。 (九)处理争议的办法。处理争议的办法指合同争议的处理途径,对合同条款发作争议时的解说以及法令适用等。处理争议的途径首要有:一是两边通过洽谈宽和,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停,三是通过裁定处理,四是通过诉讼处理。当事人能够约优点理争议的办法,假设意图通过诉讼处理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好的,通过其他途径处理都要事前或许过后约好。依照裁定法的规则,假设挑选适用裁定处理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好无效,即扫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统辖。可是,假设裁定判决有问题,能够依法请求法院吊销裁定判决或许请求法院不予实行。当事人挑选宽和、调停办法处理争议,都不能扫除法院的统辖,当事人能够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好选用裁定办法处理争议的,能够挑选我国的裁定安排进行裁定,也能够挑选在外国进行裁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能够挑选处理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令,当事人能够挑选选用我国的法令、港澳地区的法令或许外国的法令。但法令对有些涉外合同法令的适用有束缚性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处理争议的办法的挑选关于胶葛发作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挑选处理争议的办法比方挑选裁定,是挑选哪一个裁定安排要规则得详细、清楚,不能抽象规则“选用裁定处理”。不然,将无法确认裁定协议条款的效能。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好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则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首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演示文本 在拟定合同法的进程中,有的委员和部分以为,由于经济生意活动的多样性,假设当事人缺少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作难以处理的胶葛。实践中合同的演示文本关于提示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更好地清晰各自的权力职责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则。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缔结合同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演示文本,其意图与榜首款相同,便是为了使当事人缔结合同愈加仔细、愈加规范,尽量削减合同规则缺款少项、简略引起胶葛的状况。 第十三条 当事人缔结合同,选用要约、许诺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缔结合同办法的规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树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树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抵达共赞同见。当事人合议的进程,对合同内容洽谈共同的进程,便是通过要约、许诺完结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定合同的意思标明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假设标明承受就称为“许诺”。一般来说,一方宣告要约,另一方作出许诺,合同就树立了。可是,有时要约和许诺往往难以差异。许多合同是通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重复洽谈才得以抵达。 在共同的合同法拟定曾经,我国的民事立法包含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令、行政法规,都没有有关要约与许诺准则的规则。没有要约与许诺准则,在不少状况下关于合同树立与否难以判别,有或许使原本现已树立的合同确以为不树立。在合同法中规则要约与许诺准则,就能够使合同的树立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规范,就会使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需求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从,也使司法机关有所遵从。更好地辨明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正确而恰当地确认合同的树立,充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鼓舞生意,削减与处理胶葛,促进经济的开展。
第十四条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容详细确认;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的界说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则。 一、关于要约的界说 要约在不同的状况下能够称为“发盘”、“发价”等,宣告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纳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依照大陆法系,合同被界说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界说为:“以必定契约之树立为意图之确认的意思标明”或许“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期望另一方承受的意思标明。”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以为,要约只是是一个期望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还不能算是法令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树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合同法令行为,要约自身虽然会引起必定的法令作用,但尚不能发作当事人所期望的树立合同的效能。也有的学者以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令行为。要约人宣告要约之后,要受法令规则的束缚,不依规则不能撤回或许吊销。假设对方许诺则协议抵达,就有必要依照抵达的协议实行,违反协议就要承当违约职责。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界说为“许诺”或许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许被界说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许诺。如“要约,实践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界说是不古怪的,“许诺”或“许诺”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底子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令强制实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许诺”。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界说的:“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反它,法令将给予补偿;实行它,法令将通过某种办法确认是一种职责”。英美法合同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价”,要约是否有用以及合同是否有用取决于有无对价。P.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阐明中说:“要约,实践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而这种许诺有用的条件是许诺人应承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付出或容许付出它的对价”。 以许诺给要约下界说从英美法来讲或许是最恰当的,但在英美法也能够看到其它的界说办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则:“要约是对即时进行生意的期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位置的人信任,他或她只需对该要约标明赞同,即承受该要约,就能够进行生意”。世界学生版教科书《合同法》也选用了这样的界说:“要约是要约人期望就特定事项签定合同、而且一饱尝要约人许诺即受拘谨的意思标明”。这两个界说与大陆法的界说没有什么不同。虽然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界说办法,咱们能够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知道底子是共同的。由于说的是同一件事,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本条选用的是最一般和最简略的界说办法: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订约的主张要成为一个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如不具有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令上就不能树立。依照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说,要约树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标明。宣告要约的意图在于缔结合同,要约人有必要使接纳要约的相对方能够理解是谁宣告了要约以便作出许诺。因而,宣告要约的人有必要能够确认,有必要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两边都能够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有必要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天然人或许是法人,只需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力才能与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都能够作为要约人。
(二)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宣告。合同因相对人关于要约的许诺而树立,所以要约不能对期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宣告。由于,向特定人宣告的要约,一旦许诺合同就树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宣告的订约主张,许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树立。
(三)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约意图并标明经许诺即受此意思标明的拘谨。这一点很重要,许多相似订约主张的表达实践上并不标明假设对方承受就树立了一个合同,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标明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实在志愿。这要依据特定状况和当事人所运用的言语来判别。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选用比方“假设许诺合同就树立”这样清晰的词语来标明,所谓“标明”并不是要有清晰的词语进行阐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标明晰这一点。 (四)要约的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树立的首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是确认的和完好的。所谓确认的是要求有必要清晰清楚,不能不置可否、发作歧义。所谓完好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满意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八面玲珑。要约的效能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许诺,合同即可树立。因而,假设一个订约的主张含混不清、内容不具有一个合同的最底子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便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也会因缺少合同的首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树立。一项要约的内容能够很详细,也能够较为简明,一般法令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需其内容具有使合同树立的底子条件,就能够作为一项要约。合同的底子条件也没有必要悉数确认,只需能够确认就能够。但终究怎样才算具有了使合同树立的底子条件,假设法令有相似规则的要依据规则进行判别,最重要的是要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判别。依照美国共同商法典的规则的做法,一个货品生意合同只需有标的和数量便是—个树立收效的合同。由于价格、实行地址与时刻能够过后确认。《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4条中规则:“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结合同的主张,假设十分确认而且标明发价人在得到承受时承受束缚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主张假设写明货品而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则数量和价格或规则怎么确认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认。”此条仅要求货品是清晰的,数量和价格只需能够确认就能够,就算是满意了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详细确认;二是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本条规则了要约的三个要件。至于要约是否有必要向特定人宣告,在大都状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别场合则有破例,如赏格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而,对该条件未作规则。 第十五条 要约约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告要约的意思标明。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布告、招标布告、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约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约请的规则。 要约约请,又称要约诱惑,是约请或许诱惑别人向自己宣告缔结合同的要约的意思标明。要约约请可所以向特定人宣告的,也可所以向不特定的人宣告的。要约约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许诺就树立合同的意思标明,而要约约请只是约请别人向自己宣告要约,自己假设许诺才树立合同。要约约请处于合同的预备阶段,没有法令束缚力。有的学者以为,要约约请不是意思标明,只是现实行为。但要约约请也并不是单纯地主张别人与自已进行有关合同的评论,而是清晰提出缔结合同的主张,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详细内容。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约请有很大差异,但现实上往往很难差异。当事人或许本意是宣告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认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约请。当事人或许本意是宣告要约约请,但由于契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因而,以法令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约请进行规则是一个好的办法。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则:“货品标定卖价陈设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可是,法令只能对一些特别的少数的行为作出规则,而许多的缔约行为不或许由法令逐个作出规则。许多行为是作为要约仍是作为要约约请必定还将争辩下去。下面对本条所规则的要约约请作必要的阐明。 1.寄送的价目表。寄送的价目表,不管在大陆法系仍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为是要约约请。依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剖析,价目表仅指明什么产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许“赞同”等必定词语答复树立合同,天然不契协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约请。发送的产品价目表,是产品出产者或许出售者推销产品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当然表达行为人期望缔结合同的意思,但并不标明别人标明许诺就当即抵达一个合同。实践上,寄送的价目表与货品标价陈设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办法有所不同,产品标价陈设亦作为要约约请。在商铺生意东西,虽然产品的价格是标明的,但要买多少数量,总是由顾客提出要求。 2.拍卖布告。拍卖是一种特别生意办法。一般以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许以其他办法)拍定为许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许以其他办法宣告拍卖布告、对拍卖物的宣扬介绍或许宣告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归于要约约请。 3.招标布告。招标招标是一种特别的签定合同的办法,广泛应用于货品生意、建造工程、土地运用权出让与转让、租借、技能转让等范畴。为了公正、合理、有用地运用纳税人的产业,防止官商勾结发作糜烂,一些国家规则,凡触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生意,如国家订购、市政建造等都有必要选用招标招标办法。我国在土地运用权出让与转让、建造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则选用招标招标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能够在最挨近公正、合理的价格上抵达生意、签定合同。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选用招标告诉或许招标布告的办法,向不特定的人宣告,以招引招标人招标的意思标明。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则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宣告的包含合同悉数条款的意思标明。关于招标布告或许招标告诉,一般都以为归于要约约请,不是要约。而招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许诺。英美法也以为招标归于要约约请,但以为招标有必定的法令含义,由于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的阐明,对抵达协议的两边都有拘谨力。 4.招股阐明书。招股阐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树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时或许公司经赞同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大众揭露的阐明文书。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树立时,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时,有必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分递送募股请求,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阐明书是其间之一。招股阐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造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力、职责;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阐明。发起人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有必要布告招股阐明书,并制造认股书。公司经赞同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时,有必要布告招股阐明书和财政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并制造认股书。规则要拟定招股阐明书并向社会布告,其意图是让社会大众了解发起人或许公司的状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 招股阐明书是向社会宣告的要约约请,约请大众向公司宣告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许诺,生意股份的合同树立。可是,假设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状况下,则依法失掉许诺的权力,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阐明书是要约约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约请,是具有法令含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约请不同。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产品经营者或许服务供给者承当费用、通过必定的前言和办法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许所供给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意图在于宣扬产品或许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诱惑顾客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关于商业广告,均以为是要约约请。但法令并不扫除商业广告假设契合要约的要件也能够成为要约。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杂乱的问题,一般的商业广告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扫除有些内容确认的广告是要约。而问题是怎么确认一个广告是“内容确认”的,依什么准则去确认这一点。有人以为,假设广告中含有“确保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许含有切当的期限确保供货等词语,即标明.广告中含有一经许诺即受拘谨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类型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第十六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收效时刻的规则。 要约何时收效?有人以为,应选用“发信主义”,即要约宣告之后就收效。但大大都人以为应当选用“抵达主义”,要约有必要自抵达受要约人时才收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世界条约都持这种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则,对话人为意思标明者,其意思标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作效能。第95条中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标明者,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5条和《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3条中也都规则,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则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则作出的。需求阐明的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或许其署理人手中,要约只需送抵达受要约人一般的地址、居处或许能够操控的当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即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现已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收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选用“其意思标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作效能”的解说较为稳当。 以数据电文宣告要约何时收效,怎么抵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东西传送的信息,宣告就已抵达。我国合同法是参阅了联合国世界生意法委员会拟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的。演示法第15条“宣告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和地址”中第1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告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许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第2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届时刻按下述办法确认:1.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届时刻;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届时刻。”该条第1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宣告”,第2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抵达。合同法本条选用了演示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则,但省掉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则,即在指定了特定接纳体系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纳体系(虽然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体系),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并非演示法的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只是合同法规则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把握。 关于演示法的这一规则,演示法攻略的解说是:第二款的意图在于规则一项数据电文的收届时刻,所针对的状况是收件人单方面指定了收取电文的特定信息体系(所指定的体系或许是也或许不是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而数据电文实践上抵达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并非指定的那个体系,在这种状况下,应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届时刻。在演示法中,所谓“指定的信息体系”是意图包含由某一方特别指定的体系,例如,一项要约明文指定了应发回许诺告诉的地址。假设只是在信头上或在其他文件上显现电子邮件或传真印件的地址,不该视为清晰指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体系。“进入”的概念既用以界定数据电文的宣告,也用以界定其收到。所谓一项数据电文进入了一个信息体系,其时刻应是在该信息体系内可投入处理的时刻。终究进入了一个信息体系的数据电文是不是能为收件人所识读或运用,这个问题不在演示法的规模以内。演示法不阻碍这样的立法:假设进入了体系,虽然没有为收件人所识读或运用,也以为是收到了电文。假设一项数据电文只是抵达了收件人的信息体系但未能进入该体系,则不该以为宣告了该电文。在拟定演示法的进程中,人们觉得,不该通过一项一般性规则,使收件人有必要承当使其信息体系任何时分都坚持正常作业的深重职责。 第十七条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则。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宣告之后但在发作法令效能曾经,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作法令效能而作出的意思标明。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没有发作法令效能,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发作任何影响,不会对生意次序发作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容许要约人使没有收效的要约不发作预期的效能。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告诉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一起抵达受要约人。此刻应当以为要约没有收效。撤回要约也能够选用下列办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边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告诉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一起抵达受要约人,假设撤回要约的告诉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今后抵达,则要约现已收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契合吊销的条件。因而,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有必要挑选快于要约的办法向受要约人宣告撤回的告诉,使之能在要约抵达之前抵达受要约人。假设要约人在宣告要约今后立刻又以比宣告要约更快的办法宣告撤回的告诉,依照一般状况。撤回的告诉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但假设由于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告诉在要约抵达之后才抵达受要约人。在这种状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宣告告诉,奉告其撤回的告诉现已迟到,要约现已收效。假设受要约人怠于告诉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告诉视为未迟到,仍发作撤回要约的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则:“撤回要约之告诉,其抵达在要约抵达之后,而按其传达办法,依一般景象应先时或一起抵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告诉。相对人怠于为前项告诉者,其要约撤回之告诉,视为未迟到。” 第十八条 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告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吊销的规则。 要约的吊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作法令效能之后而受要约人许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掉法令效能的意思标明。要约的吊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前,而要约的吊销发作在要约收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作法令效能的要约不发作法令效能,要约的吊销是使一个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要约失掉法令效能;要约撤回的告诉只需在要约抵达之前或与要约一起抵达就发作效能,而要约吊销的告诉在受要约人宣告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不用定发作效能。在法令规则的特别景象下,要约是不得吊销的。 在要约吊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悬殊。依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许诺在被许诺曾经是无对价的,对宣告要约的人没有拘谨力,因而在要约被许诺曾经是能够吊销的,即便是附许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以为,要约一旦收效就不得吊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则,向他方要约缔结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谨,但预先声明不受拘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则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则要约人有权吊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则与德国共同。日本规则了有束缚的吊销:有许诺期限的要约不得吊销,没有许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宣告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吊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以为要约在许诺曾经能够吊销,但也有破例。一种状况是,假设要约是期限许诺的,受要约人在必定期限内向要约人供给了对价,就获得了许诺或回绝的挑选权,因而要约人在必定期限内无权吊销要约。实践的状况是,由于要约人在期限许诺的要约被许诺前能够吊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付出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许诺或回绝的挑选权。第二种破例的状况是,假设要约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宣告的期限许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许诺之前发作依靠,而且这种依靠后来在现实上发作了,该要约便是不可吊销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87条为防止不公正而对要约人的要约进行了束缚:“假设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许诺前选用具有某种本质性的行为或不可为,而且,该要约确实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可为,该要约便同挑选权合同相同,在为防止不公正而必需的规模内具有拘谨力”。第三种破例的景象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标明许诺时,要约人对其要约不可吊销。因而。当要约人宣告要约后,受要约人的实行一旦开端,便不容许要约人吊销要约。第四种破例的景象是,美国《共同商法典》对商人树立生意合同的要约是否能够吊销的规则,该法典第2—205条规则:“商人购买或出售货品,以经签字的书面文件作成的要约,通过其条件确保其有用,这样的要约即便缺少对价,在规则的期恨内,或虽未规则期限,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是不可吊销的,而不可吊销的期限不超越3个月。” 由于有许多破例,使得美王法在要约的吊销问题上已很挨近大陆法。可是,依照大陆法的观念看来,由于在许诺之前要约人能够吊销期限许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正。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职责,并给受要约人带来或许的危害。不该鼓舞这一做法。联合国世界生意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该条约第16条规则,在未缔结合同之前,发价得予吊销。假设吊销告诉于被发价人宣告承受告诉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两种状况下发价不得吊销:1.发价写明承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办法标明发价是不可吊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任该项发价是不可吊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任行事。可见在是否能够吊销的问题上,底子上选用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可是对吊销的条件作了较为严厉的束缚。这种做法也是两大法系彼此退让的产品。《世界商事公例》第2.4条作了与条约相同的规则。合同法本条的规则选用了条约与公例的做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 (一)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办法明示要约不可吊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预备作业。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吊销的规则。 本条规则了不可吊销的两个破例,一是要约中有不可吊销的标明,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不可吊销并依其信任行事。本条的规则与《世界商事公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则是共同的,该款中规则:“在下列状况下,要约不得吊销:(a)要约写明许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办法标明要约是不可吊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该项要约是不可吊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靠该要约行事。”公例对此款作了解说,阐明如下,可作为参阅: 1,要约中不可吊销的标明 不可吊销的意思标明能够用不同的办法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办法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用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认的要约”、“咱们坚持咱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别的,还能够从要约人的其他标明或许行为揣度出来。关于要约中规则的许诺期限,公例以为,假设当事人地点的法系确认,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吊销的要约,则能够揣度该要约为不可吊销。假设当事人地点的法系确认,规则许诺期限不足以显现要约的不可吊销性,则能够揣度该要约并不是不可吊销的。公例并举了两个比方阐明这个问题。榜首个比方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告诉游客将安排新年休假旅行,并敦促游客在告诉后3天内预定,不然过期将或许没有多少剩下名额。这个声明自身不标明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吊销。第二个比方是,乙预备建楼,向甲宣告要约,其间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假设甲与乙归于同一法系,假设该法系以为其声明标明晰要约的不可吊销,则要约不可吊销;假设该法系以为其声明并不能标明要约不可吊销,则要约并不是不能够吊销。 可是,合同法本条第(一)项的规则并不能作出公例那样的解说。依照本项的规则,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该要约便是不可吊销的。公例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有必要那样解说。 2.有理由以为要约不可吊销并依其信任行事 这种状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正生意的准则,受要约人的信任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方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许曾经在商业上就有交游等,因而信任要约人的要约不可吊销。受要约人的信任也可源于要约自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许诺需求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贵重的查询,或许某一要约的宣告意在容许受要约人持续向第三方宣告要约。受要约人依据对要约不可吊销的信任所做的行为,能够包含为出产所做的预备、购买或许租借资料或许设备、担负费用等等。只需这些行为在有关的生意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许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许知悉的行为。公例也举了两个比方阐明这个问题。榜首个比方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正10幅画,价格不超越一个详细金额。乙奉告甲,为了决议是否许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正,然后才能在5天内清晰答复。甲赞同。依据对甲的要约的信任,乙开端作业,甲在5天内不得吊销要约。第二个比方是,为协作参加一个项意图招标,乙向甲宣告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招标,但乙告诉甲,宣称不愿意再恪守要约。由于甲在招标时信任了乙的要约,因而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吊销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改动。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失效的规则。 要约的失效,也能够称为要约的消除或许要约的停止,指要约损失法令效能,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束缚。要约人不再承当承受许诺的职责,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许诺使合同得以树立的权力。本条规则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景象。分述如下: 1.对要约的回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告诉要约人不赞同与之签定合同,则回绝了要约。在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掉法令效能。可是,受要约人的告诉中,或许清晰地阐明回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告诉中,既没有阐明承受要约,也没有清晰回绝要约,也没有清晰提出反要约。这时,要依据该告诉的详细内容进行判别,搞清楚受要约人终究是什么意思。比方,回复中只是是问询价格有没有下降的或许?是否能提早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回绝了要约。 假设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许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则期限内仍不作答复,能够视为回绝要约。依照商事公例的解说,视为“默示回绝”。商事公例对默示回绝还举了一例阐明:甲收到了乙宣告的要约,其间规则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吊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承受。虽然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刻,但甲或许不再许诺本来的要约,由于通过宣告反要约,甲实践上默示地回绝了本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状况,受耍约人回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能够撤回回绝的告诉,但撤回回绝的告诉也应象撤回要约相同,有必要在回绝的告诉抵达之前或许一起抵达要约人。 2.要约人吊销要约 要约被吊销当然使要约失效,不再赘述。 3.受要约人未在许诺期限内许诺 要约中确认了许诺期限的,标明要约人规则了要约发作法令效能的期限,超越这个期限不许诺,要约的效能当然归于消除。 最一般的景象是,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状况下,要约什么时分失效?一般来说,在一般的状况下假设要约人宣告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许诺,则要约失效。本项的许诺期限包含合理的期限。确认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办法的方便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改动 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的改动,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掉效能呢?一般的观点是,提出反要约便是对要约的回绝,使要约失掉效能,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谨。 第二十一条 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界说的规则。 所谓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悉数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在商业生意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许诺称作“承受”。在一般状况下,许诺作出收效后合同即告树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树立收效的许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l.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告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生意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需受要约人才能获得许诺的才能,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因而,第三人进行许诺不是许诺,只能视刁难要约人宣告了要约。假设订约的主张是向不特定人宣告的,而且假设该订约主张能够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能够作出许诺。不过实践上,最终能够作出许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方赏格广告。 2.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设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3.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坚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设想与要约人签定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或许回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树立。假设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束缚或许改动,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判别许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略地答复赞同并不多见,因而,有必要对受要约人的许诺进行剖析。假设只是是表述的办法不同,而不是本质的不共同,则不该当否定许诺的效能。假设许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剖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本质上改动了要约的内容,假设没有从本质上改动要约则应当以为是对要约的许诺,假设从本质上改动了要约的内容,则不该以为是一项许诺,而应是对要约的回绝并或许构成反要约。 4.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设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设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设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该再作出许诺。假设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告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设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第二十二条 许诺应当以告诉的办法作出,但依据生意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办法的规则。 许诺办法是指,受要约人将其许诺的意思标明传达给要约人所选用的办法。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树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作业。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选用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标明许诺。一般说来,假设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标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标明许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作效能。”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生意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通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通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则:“依习气或依其事情之性质,许诺无需告诉者,在适其时期内,有能够为许诺之现实时,其契约为树立。前项规则,于要约人要约其时预先声明许诺无需告诉者,准用之。”世界条约也有大致相似的规则,《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和《世界商事公例》的规则底子共同。如条约第18条中规则:“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标明赞同一项要约,即为许诺。沉默或不可为自身不等于许诺。”我国合同法本条的规则与国外的规则意思也是共同的。许诺应当以明示告诉的办法作出,依据生意习气或许当事人约好也能够默示的办法表达。 所谓以行为许诺,假设要约人对许诺办法没有特定要求,许诺能够清晰标明,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揣度。所谓的行为一般是指实行的行为,比方预付价款、装运货品或在工地上开端作业等。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告贷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标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标明的一种办法,而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标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设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标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设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设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世界商事公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说上举了两个比方,很能阐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则“最晚在11月底曾经,假设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赞同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主张的条件均不可承受,因而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世未能抵达新的合同,从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时刻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承受甲的订单不需求清晰标明许诺。11月15日,为预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刻供货。此刻乙违约了,由于依据当事人世业已树立的习气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许诺。 假设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归于在客观上底子不或许,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束缚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设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假设某些生意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束缚的,则一般恪守生意习气的要求,但假设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假设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办法,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方便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设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关于许诺的特定办法问题,有的法令作了规则,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当要约人对许诺要求特定办法时,假设许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办法宣告,则该许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令没有特别规则,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标明或对合同办法的要求中揣度出来。 第二十三条 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办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释义】本条是对许诺抵达时刻的规则。 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许诺有必要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由于超越许诺期限,则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许诺才是有用的许诺。 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的,假设是口头要约,则依照一般的法令规则,有必要即时许诺才有用。口头宣告的要约包含两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攀谈中提出的要约,关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其时不当即标明承受,则在说话完毕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如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则:“对向在场人宣告的要约,应当即作出许诺。一方用电话向另一方宣告要约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6条规则:“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许诺,即失其拘谨力。”依据解说,对话间的要约,他方许诺与否本可立时决议。故必立时许诺,始生拘谨力,不然契约不能树立。这是没有其他条件的。《联合同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的规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则有些不同,条约第18条中规则:“对口头发价有必要当即承受,但状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公例第2.7条中也规则;“对口头要约有必要当即做出许诺,除非状况还有标明。”“状况有别者”、“状况还有标明”所指何意?是指要约人在口头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等状况,如在口头要约中说:“请在3日内答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不只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也指事前约好好的状况。 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假设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怎么确认许诺的期限?国外法令有些相似的规则。德国民法典第147条中规则:“对向非在场人宣告的要约,只能在一般状况下可预期抵达的时刻内作出许诺。”以“在一般状况下可预期抵达的”时刻作为许诺期限。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人确认的期间内或许依据业务的性质或依据常规在一般所需的必要期间内抵达要约人处。”以“依据业务的性质或常规在一般所需的必要期间”作为许诺期限。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57条规则:“非对话为要约者,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内,相对人不为许诺时,其要约失其拘谨力。”以“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作为许诺期限。《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8条规则,要约中如未规则时刻,应“在一段合理的时刻内”送达要约人,“但须恰当地考虑到生意的状况,包含发价人所运用的通讯办法的敏捷程度”。《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7条中的规则与条约的规则相仿:“假设未规则时刻,应在考虑了生意的详细状况,包含要约人所运用的通讯办法的方便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刻内作出许诺。”这些规则虽不尽共同,但都考虑了做出许诺所需求的合理的期间,合同法本条没有详细规则状况,只规则“合理期限”。其意思与有关国家的法令以及世界条约等的规则的状况是共同的,因而上述规则能够作为解说本条的参阅。史尚宽关于“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有过解说,也可作为参阅。解说说,适当的期间,可分为三段:一、要约抵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二、为许诺所必要的期间;三、许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榜首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办法确认,如依邮递或电报为要约或答复一般所必要的期间。假设要约及许诺的告诉,途中有十分事故(火车妨碍、暴风雨等)的拖延,要约人假设知道该状况的发作,应当酌量以定其抵达所必要的期间。此许诺抵达所必要的期间,依其告诉的办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束缚其许诺告诉的办法,须以其办法为许诺。不然得依一般生意上所用的办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有必要以电报作为答复,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认。第二段的期间,是自要约抵达时以致发送许诺告诉的期间,是受要约人检查考虑是否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这个时刻能够一般人为规范确认,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杂乱,检查考虑的时刻就长,假设还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会的赞同,或许时刻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也便是“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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