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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9:30
关于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职责主体若干问题的定见
一、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挂号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挂号所有人)承当补偿职责。挂号所有人与实践使用人不一致的职责承当,按本定见其他条款处理。
二、挂靠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含单位或个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机动车是否归于挂靠联系的确认,应依据两边的约好、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付出人、机动车的实践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等要素归纳判别。
三、被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职责,应依据两边合同的约好、各自差错的巨细等要素确认。
四、借用别人身份证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挂号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的,依照挂靠联系处理。
五、挂号所有人与别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发作交通事故的,挂号所有人与受让人承当连带职责。
六、轿车出售公司以保存所有权方法,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即便没有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当补偿职责。
七、以融资租借方法购买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承租人承当补偿职责。
八、借用、租借别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者危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践使用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借用人、承粗人将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危害的,借用人、承祖人与车辆所有人、实践使用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当职责后,能够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践使用人追偿。
九、车辆所有人向实践使用人追偿胶葛中,应区别以下几种状况处理:
(一)车辆所有人无差错的,实践使用人承当悉数职责;
(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依然出借、租借车辆,并因而形成交通事故的,或许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驭资历依然出借、租借的,应承当相应职责。
(三)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奉告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依然借用、租借该车辆,并因而形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许革除职责。
十、借用、租借别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借用人、承租人自己人身伤亡、产业危害的,借用人、租借人自行承当职责。
出借人、租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许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驭资历依然出借、租借,形成借用人、承租人自己人身伤亡、产业危害的,应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十一、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十二、机动车在送修补、托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驭车辆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当补偿职责。
十二、机动车驾驭员履行职务或许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危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由驾驭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当补偿职责。
机动车驾驭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机动车驾驭员追偿。
十四、盗用、冒用别人身份证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挂号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当补偿职责,出售方有差错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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