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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5:47
债款人是指在合同法令关系中负有实行职责的一方当事人。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查询发现,在日常事务活动甚至法令实践中,往往只着重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
一、一起实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一起实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实行的时刻不能实行或许不能按约好实行的,有权保存自己的给付职责,这种保存给付的权力便是一起实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例如:10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要80吨大米,尚缺20吨,则买方应当在一起实行日期付出80吨大米的价款,有权不给20吨大米的价款。
二、后实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实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实行或许未按约好实行,到实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实行、部分不实行的权力,这种权力便是后实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先实行的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例如:供货方交给冒充产品,则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实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建立后,应领先实行的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对方不能实行职责,或许有不能实行合同职责的或许时,在对方没有实行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有权单独间断实行合同职责。《合同法》第68条规则:“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状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丢掉商业诺言;
(四)有丢掉或许或许丢掉实行债款才能的其它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需求阐明的是,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则间断实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免除合同。
四、债款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掉,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当事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而获得的产业收归国家所有或许返还团体、第三人。
五、合同吊销抗辩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合同法》第55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吊销权消除:
(1)具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
(2)具有吊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吊销事由后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抛弃吊销权。”被吊销合同的法令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六、合同免除抗辩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令规则的其它景象。”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康复原状、采纳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掉。
七、债款抵消抗辩权。
《合同法》第99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种类、种类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消,但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在外。”当事人建议抵消债款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此外,当事人互负债款,标的物种类、种类不相同的,经两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消。
八、标的物提存权。
提存是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合同法》第101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
(三)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丢掉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令规则的其它景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
九、债款人怠于告诉抗辩权。
《合同法》第70条规则:“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告诉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80条一起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
十、时效届满抗辩权。
《合同法》第129条规则:“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核算。因其它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期限,按照有关法令规则。”《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4)存放资产丢掉或许损毁的。”《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则:“合伙企业闭幕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连带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尽管仍具有恳求权,但丢掉了胜诉权。
十一、债款债款转让后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85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
以上所述是债款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力。当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职责时,债款人首要应当依约实行,一起能够对照上述规则,力排众议,运用法令手法对立债款人,以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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