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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9:45
关于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婚的规则1、什么是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先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天然血亲;也包含法令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络,但法令承认其与天然血亲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方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2、制止血亲成婚是优生的要求。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制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成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制止成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气的规则。1980年婚姻法除保存制止直系血亲成婚的规则外,又明确规则制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婚。3、婚姻法制止成婚的血亲有两类:榜首、直系血亲,包含爸爸妈妈子女间,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含:(1)同源于爸爸妈妈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爸爸妈妈的子女之间不能成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成婚;阿姨不能和姊妹的儿子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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