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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进一步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7:53

我国近现代依据准则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刑事诉讼法内以专章对依据准则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矩,并应司法实践之需公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开始构成了一些以规范依据资历的依据规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依据规矩还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首要存在以下缺点:一是立法形式上的无系统性。我国依据规矩的法令根由包含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运用定见等多种形式。二是按需构成依据规矩,呈现依据规矩的共存与穿插并存现象。如我国依据规矩系统中,既有规范依据才能的规矩,又
有规范证明力的规矩。三是依据规矩内容比较粗糙,缺少系统性与完整性。
因而,我国依据规矩系统的构成,不在于其详细数量的多少,而取决于是否处理了我国当时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急需规范的问题。笔者以为,除了已开始构成的相关性规矩、合法性规矩、不合法人证扫除规矩等规矩,至少还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一)风闻依据约束规矩。应当说,国际上遍及选用的风闻依据规矩与刑事诉讼的直接准则、言词准则和质证准则的要求相统一,表现了现代控辩式诉讼的基本要求。该规矩要求证人准则上应出庭承受以穿插问询办法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需承受法官的问询,然后使法庭能够直接检查证人的作证资历、证人的感知才能、回忆才能、表达才能以及主客观要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然后区分证言的真伪。可是,就我国现在状况而言,因为国家财力、警力的匮乏以及证人作证法令配套性办法的不完善,导致要求大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可是,为了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的言词准则、直接准则,避免“控辩式”流于形式,应尽力创造条件,扩展证人的出庭规模。因而,笔者认同“风闻依据约束规矩”,即约束风闻依据的运用。但凡或许取得言词依据一起案子的确需求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运用书面证言等风闻依据。关于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能够设定三项规范:一是证人能否在指定时刻、地址出庭。二是证言是否系对案子有决定作用的关键性依据。三是证言所证明的现实是否有争议。(二)对立诱导性问询规矩。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矩:“制止刑讯逼供和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依据”。这一规矩是对立诱导性问询规矩的法令根底。在法庭上,因为法庭的特别环境,依据查询中或许运用的首要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查询办法是清晰标明问询人意向,并或许诱导被告人依照问询人的志愿答复问题的诱导性问询办法。因为这类问题不只不符合法令的要求,并且或许危害依据查询的客观性,因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建立规矩清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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