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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和尽道德义务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21
构成抚育联系仍是归于尽品德责任
根本案情:
原告江甲、江乙,被告李丙。1981年二原告的父亲江某与被告的母亲刘某成婚(两边均系丧偶再婚)。江某与刘某在成婚之前约好,李丙(12岁)与他们一同日子;江甲(15岁)、江乙(14岁)不随他们一同日子,在江某的收入中每年拿出400元给江某的爸爸妈妈,江甲、江乙随其祖爸爸妈妈一同日子。1982年开端,江某与刘某开端从事个体运营,运营服装和布疋,收入颇丰。江某与刘某每年给江甲、江乙的钱都在1000元以上,别的还有服装及日子用品等,满足江甲、江乙的日子和教育等费用,直到江甲、江乙19岁高中毕业找到作业停止。在江甲、江乙成婚时,江某与刘某分别给了15000元钱。2001年江某逝世,江甲、江乙与李丙、刘某洽谈处理了对江某产业的承继。2005年11月份,刘某因病逝世,留下一栋380平米的高楼(价值约60万元)、存款27万元及5万余元的日子用品。江甲、江乙与刘某因承继胶葛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其承继人身份并承继刘某的遗产。
不合定见:
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应当支撑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二原告在未成年时的日子费及教育费是有其生父江某与刘某一同付出的,这说明二原告与被承继人构成了抚育联系,尽管二原告在被承继人病重期间没有尽奉养责任,但由于被承继人和被告的经济条件比较好,而二原告的经济条件比较差,还不能以为二原告构成了对被承继人的遗弃,即二原告没有损失承继权。第二种观念则以为;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诉讼恳求,因二原告与被承继人没有构成法令上的抚育联系,不归于承继人的领域。被承继人生前给予二原告日子费、教育费等,并不是在施行自己的法定责任,而是依据与其生父的婚姻联系所自愿承当的品德责任。
最终,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判定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理分析:
本案要承认二原告是否享有承继权,其要害问题是要弄清楚二原告与被承继人刘某是否构成法令上的抚育联系,即被承继人刘某在和二原告的父亲江某成婚后对二原告付出日子费、教育费等是否归于法令上的抚育联系。笔者以为,二原告与被承继人没有构成法令上的抚育联系。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要,再婚的当事人对老公(或妻子)的未成年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育责任。我国法令没有规则再婚的当事人对老公(或妻子)的未成年子女有抚育责任,已然法令没有规则有抚育责任,那么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添加当事人有这个责任。尽管一般状况是再婚的夫妻与对方的未成年子女一同日子,一方对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供给日子、教育等费用并进行监护和教育,法令上确定这种状况构成抚育联系仅仅对现实的认可,这不过是当事人自愿挑选的成果;但当两边离婚时,也并不需要像亲生子女那样承当对方未成年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等。
其次,本案被承继人刘某没有与二原告一同日子,即没有与二原告构成抚育联系的意思。被承继人在与二原告的父亲江某成婚时约好,二原告不能与其一同日子,二原告的日子、教育等费用由其父亲江某的收入中开销,尽管在这以后的实际日子中是用被承继人与江某的一同产业为二原告供给了大部分日子和教育等费用,但被承继人一向没有与二原告一同日子,也没有表现出与二原告构成抚育联系的意思表明。
再次,承当未成年人的日子和教育费用并不是构成抚育联系最实质的法令特征和必不可少的条件。法令尽管没有对构成抚育联系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则,但从实际状况来看,承当未成年人的日子和教育费用并不是构成抚育联系最实质的法令特征和必不可少的条件,构成抚育联系最实质的法令特征应当是构成抚育联系的意思表明、在一同一同日子及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例如,再婚的夫妻即便施行约好产业制,假如未成年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承当日子、教育等费用,但只需在一同一同日子,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施行了监护和教育作业,也相同确定为构成抚育联系;再婚夫妻为了防止家庭对立等协商将一方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家,由于有构成抚育联系的意思表明,并供给了日子、教育等费用,尽管不在一同一同日子,依然也能够确定构成抚育联系。
总归,本案被承继人尽管承当了二原告在未成年时期的部分日子、教育等费用,但由于这并不是构成抚育联系最实质的法令特征和必不可少的条件;何况被承继人没有与二原告构成抚育联系的意思表明,为二原告供给部分日子、教育等费用不过的依据与二原告父亲的婚姻联系所尽的一种品德责任,因在法令上找不到有必要尽这种责任的法令依据。假如公民由于尽品德上的责任而对其苛加晦气结果或许责任,显然是有悖法理的。别的,答应这种状况下的继子女承继,也有悖于我国《承继法》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根本原则。所以,法院判定驳回二原告的诉讼恳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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