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2:35
一、概念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三、立案规范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矩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契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矩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矩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本条规矩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矩,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侵略客体是国家对一般产品质量的管理准则。
一般产品是指除刑法还有规矩的药品、食物、医用器件、触及人身和产业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准则是指国家经过法令、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出产的规范,产品出厂或出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查看内容,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损害赔偿、法令职责等准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准则,出产、出售不契合产品质量规范的伪劣产品打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次序,侵略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体现为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背产品质量管理法令、法规一般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当地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规范规矩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规范,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矩。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体现可详细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出产、出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假造产品假充真产品,体现为假造或许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出产或许出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假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契合产品质量规范(包含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在内)的产品冒充契合产品质量规范的产品的行为。依据法令规矩的精力,上述四种行为属挑选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假如一起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到达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三)主体要件
违法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体现为产品的出产者和出售者两类人。出产者即产品的制作者(含产品的加工者),出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星经出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出产者、出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出产许可证或许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四)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一般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
行为人的成心体现为:
在出产范畴内有意制作伪劣产品。
在出售范畴内分两种状况:
一是在出售产品中成心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三、立案规范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矩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契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矩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矩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本条规矩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矩,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侵略客体是国家对一般产品质量的管理准则。
一般产品是指除刑法还有规矩的药品、食物、医用器件、触及人身和产业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准则是指国家经过法令、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出产的规范,产品出厂或出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查看内容,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损害赔偿、法令职责等准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准则,出产、出售不契合产品质量规范的伪劣产品打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次序,侵略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体现为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背产品质量管理法令、法规一般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当地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规范规矩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规范,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矩。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体现可详细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出产、出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假造产品假充真产品,体现为假造或许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出产或许出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假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契合产品质量规范(包含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在内)的产品冒充契合产品质量规范的产品的行为。依据法令规矩的精力,上述四种行为属挑选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假如一起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到达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三)主体要件
违法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体现为产品的出产者和出售者两类人。出产者即产品的制作者(含产品的加工者),出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星经出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出产者、出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出产许可证或许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四)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一般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
行为人的成心体现为:
在出产范畴内有意制作伪劣产品。
在出售范畴内分两种状况:
一是在出售产品中成心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