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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公证了的遗嘱能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4:33
江苏省新沂市的崔老太在老伴在世时一起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将房子交由次子承继,老伴身故后崔老太先后两次改变公证遗言,由此,引发了亲叔侄俩对房子承继权的纷争,争执不下,两人闹上了法庭。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布音讯,确定崔老太孙子对房子并无承继权,判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家住江苏省新沂市的刘老汉、崔老太配偶二人一起具有两套房子,一套坐落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一套坐落新沂市某路商住楼。因与长子存有对立,也为了防止过世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费事,刘老汉与崔老太于2006年2月 28日立下一份遗言,将上述两套房子承认由其次子即刘某某承继。此份遗言通过新沂市公证处公证。同年11月,刘老汉逝世。
老公身故后,崔老太考虑到将房子悉数交由次子承继有些不当,便于同年12月22日在新沂市公证处又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对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言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变,决议归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刘某承继。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让其长子对坐落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子处理有关上房手 续。尔后,崔老太的长子交纳该套房子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后,处理了上房手续,并接纳占用了该套房子。
转眼间大半年曩昔,到了2008年5月15日,工作却再次发生变故,崔老太又一次来到新沂市公证处,经公证以声明方式吊销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言。
而因崔老太的长子一向占用着坐落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子,崔老太与其次子刘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以后,法院 判定崔老太的长子返还该套房子,一起判定崔老太及其次子给付崔老太长子上房所交纳的费用4万余元。崔老太长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到了2010年,崔老太长子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法院终究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2011年2月,年过七旬的崔老太因病逝世。
这以后,刘某以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言合法有用,且房子现已交付到其手中,赠与行为现已收效。针对侄子的说法,刘某某并不赞同,他以为上述两套房子均已通过公证遗言由父母亲留传给了他,刘某的公证遗言也现已被崔老太通过公证进行了吊销,刘某并没有权力进行承继。争执不下,侄子刘某便将叔叔刘某某申述了法院,
【案情成果】
本案中,被承继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数份遗言,应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因崔老太第2次公证遗言对榜首次公证遗言进行了部分改变,但第三次公证遗言又吊销了第2次公证遗言,故被承继人刘老汉的遗言应为合法有用遗言,根据被承继人崔老太的遗赠已被其吊销,其遗产应按法定承继来进行承继。而在法定承继中,应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才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案中,原告刘某系被承继人崔老太的孙子,不归于崔老太的榜首次序承继人,因而刘某的诉讼请求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终究,新沂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过开庭,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为:根据我国 《承继法》规则,公民能够依法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能够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数人承继,能够赠 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医嘱;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平遗言的,以终究所立的遗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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