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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2:34
1、法条:《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受贿罪。
在经来往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获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受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合理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2、立案规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
的规则(试行)》履行日期:1999-9-16
(八)单位受贿案(第393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受贿的;
(2)向3人以上受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受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受贿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规则关于个人受贿的规则立案,追查其刑事责任。
(五)受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受贿罪是指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行为。
在经济来往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受贿的;
(2)向3人以上受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受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已获得不合理利益的,以受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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