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保管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7:36
导致保管合同停止有哪些原因
保管合同的停止,指合同债权债款联系的消除。保管合同的停止分为一般原因的停止和特别原因的停止。一般原因包含:合同规则期限届满;保管人返复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别原因包含: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恳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两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以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接受而消除。合同停止时,保管人应返复原保管物,寄托人应付出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停止原因详细有以下几种:
(1)因实行而停止。实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终究意图,一旦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则全面实行了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联系天然归于消除。所以因实行而停止是最基本的停止方法。
(2)因抵销而停止。抵销也是合同停止的方法,它实质上是合同实行的一种特别方法。
抵销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两边须彼此负有责任;
②须两边的责任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钱银实行责任的债款。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持平,数额或价值不等时,能够经过付出差价的方法抵销。假如当事人给付品种不同,则不能彼此充抵。
③须两边的责任均到了实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款可因抵销而停止。如保管合同实行期限届满时,存放方无力付出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存放方仍不付出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两边当事人也能够经过洽谈的方法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然后停止合同联系。但法律规则不能抵销的状况在外。
保管合同的停止,指合同债权债款联系的消除。保管合同的停止分为一般原因的停止和特别原因的停止。一般原因包含:合同规则期限届满;保管人返复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别原因包含: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恳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两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以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接受而消除。合同停止时,保管人应返复原保管物,寄托人应付出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停止原因详细有以下几种:
(1)因实行而停止。实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终究意图,一旦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则全面实行了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联系天然归于消除。所以因实行而停止是最基本的停止方法。
(2)因抵销而停止。抵销也是合同停止的方法,它实质上是合同实行的一种特别方法。
抵销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两边须彼此负有责任;
②须两边的责任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钱银实行责任的债款。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持平,数额或价值不等时,能够经过付出差价的方法抵销。假如当事人给付品种不同,则不能彼此充抵。
③须两边的责任均到了实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款可因抵销而停止。如保管合同实行期限届满时,存放方无力付出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存放方仍不付出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两边当事人也能够经过洽谈的方法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然后停止合同联系。但法律规则不能抵销的状况在外。